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的情况
法律分析: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2、纳税人购进特殊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4、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和在建工程、不动产和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以上5种是比较常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如果涉及以上进项税额已经认证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取得专票还没有认证抵扣的,可以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选择“抵扣勾选”项下“发票不抵扣勾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