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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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城乡规划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机关在当事人既不复议、诉讼,又不履行拆除义务时,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地35条的规定,作出书面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同时,在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中,第44条又给行政机关增加了一项程序性义务,即,在向当事人送达书面催告通知书的同时,还应当将拆除违法建筑的内容向社会公告。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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