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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不得使用的图形有七种。1、同中国的国家及同中央机关的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者近似的;2、同外国国家名称、国旗等相同或近似的;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的,但是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地产生误认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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