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一房两卖如何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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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商品房 一房两卖如何判决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解释》基于对开发商缺乏诚信行为的规制角度,创制了新的物权变动规则。因此,关于商品房买卖中的 一房二卖纠纷 的处理,在法律适用上,应首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 解释》,该解释未尽之处,方可依一般原则进行处理。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 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 、返还已付 购房 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 合同无效 的,应予支持。 3、在 一房二卖 中,预售合同登记的,是否具有对抗其他买受人的效力 4、在一房二卖中所卖的房屋若是被 拆迁 房屋,被拆迁人对补偿 安置房 屋的优先权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的 拆迁补偿 安置协议,实际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的拆迁事项达成协议;二是就补偿的房屋问题达成协议。如果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属于商品房的,实际上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形成了商品房买卖关系,应当适用房屋买卖的一般规则。而且因为 买卖合同 的标的物-拆迁安置用房的特殊性,该债权的性质为特种债权,具有物权的优先效力,该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于是,被拆迁人享有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权利。 二、何时开发商要进行惩罚性赔偿 对出卖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规定“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根据《解释》的规定,适用上述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具体情形有五种: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 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 抵押 的事实;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看完了上文介绍之后,大家应该清楚一房两卖如何判决处理了吧。这个时候对于房屋的归属,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处理。如果已经实际完成了 房屋过户 登记的,那么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就可以取得 房屋所有权 。对于没有获得所有权的一方,也是可以追究卖方的 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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