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费纳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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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费的纳税标准如下:
1、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
2、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每次收入不足4000 元的,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乘适用税率乘(1 减 30% )= (每次收入额 减800)乘20%乘(1 减 30% );
2、每次收入在 4000 元以上的,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乘适用税率乘(1 减 30% )= 每次收入额乘(1 减 20% )乘20%乘(1 减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1、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
2、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每次收入不足4000 元的,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乘适用税率乘(1 减 30% )= (每次收入额 减800)乘20%乘(1 减 30% );
2、每次收入在 4000 元以上的,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乘适用税率乘(1 减 30% )= 每次收入额乘(1 减 20% )乘20%乘(1 减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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