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育金领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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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育金领取流程如下:
1、参保人员治疗终结或分娩后三个月内,由单位经办员持相关资料到所属医保分局办理申领手续;
2、工作人员对参保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进行待遇核定,打印《生育生活津贴给付表》或《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给付表》交单位经办员;
3、向市财政局请款后,将津贴费用拨付到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发放给参保人员。
生育津贴领取所需材料如下:
1、《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社保卡等;
3、如果顺产,还需要提供:《出生证》、生育登记证明;
4、如果难产,还需提供:《出生证》、《出生证》、诊断证明;
5、如果因生育死亡的,还需提供:死亡医学证明原件;
6、如果参保不满1年,延期申报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招录证明或劳务派遣协议(原件)、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证明、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机构代码证。
7、如果是产假期间丧失单位依托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招录证明或劳务派遣协议(原件)、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的证明(原件)、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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