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问题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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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了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主动交代是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了主动上交违纪所得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强调的是主动将违纪所得上交组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不包括退还违纪所得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2、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3、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4、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5、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6、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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