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三四级公路的设计速度标准
法律分析:一二三四级公路的设计速度标准:
2、作为干线的一-级公路,设计速度宜采用100km/ h; 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可采用80km/ h。作为集散的一级公路。设计速度宜采用80km/h;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可采用60km/ h。
3、高速公路和作为干线的一级公路的特殊困难局部路段,且因新建工程可能诱发工程地质病害时,经论证,该局部路段的设计速度可采用60km/h,但长度不宜大于15km,或仅限于相邻两互通式立体交叉之间的路段。
4、作为干线的二级公路,设计速度宜采用80km/ h; 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可采用60km/ h。作为集散的二级公路,设计速度宜采用60km/h;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可采用40km/ h。
5、三级公路设计速度宜采用40km/ h;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可采用30km/ h。
6、四级公路设计速度宜采用30km/ h;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可采用20km/ h。
法律依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3.5 速度
1、高速公路设计速度不宜低于100km/ h,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时,可以选用80km/h。
2、作为干线的一-级公路,设计速度宜采用100km/ h; 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可采用80km/ h。作为集散的一级公路。设计速度宜采用80km/h;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可采用60km/ h。
3、高速公路和作为干线的一级公路的特殊困难局部路段,且因新建工程可能诱发工程地质病害时,经论证,该局部路段的设计速度可采用60km/h,但长度不宜大于15km,或仅限于相邻两互通式立体交叉之间的路段。
4、作为干线的二级公路,设计速度宜采用80km/ h; 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可采用60km/ h。作为集散的二级公路,设计速度宜采用60km/h;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可采用40km/ h。
5、三级公路设计速度宜采用40km/ h;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可采用30km/ h。
6、四级公路设计速度宜采用30km/ h;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可采用20km/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