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优抚对象是指哪类人
法律分析:1.抚恤对象
(1)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2)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3)其它对象: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现役军人家属。
2.优待对象
(1)现役军人:具有现役军籍,正在服现役的军人。
(2)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4)参战军人:参战人员的认定就是1954年11月1日以后、参加过14类战役的退z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其中,“作战保障人员”是指在作战环境下进行后勤保障的人员。
(5)参核参试军人:特指建国后参加核武器、导弹、卫星(两弹一星)“试”验工作的军队人员。
(6)退伍军人:原为部队成员,根据其服役年限、服役种类、荣誉退役还是解除现役职务,或残废等级,按照法令规定有资格享受退伍军人法所规定的利益或特权。
优待对象和抚恤对象统称为优抚对象。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