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债权受偿率计算公式
法律分析: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清偿一般是对债务而言的,清偿率就是偿还债务的比率,清偿率=已偿还的债务金额/全部债务的金额×100%。
1、普通债权,指不能优先受偿的债权。公司破产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上最后的是普通债权。
2、未决债权是指正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尚未有裁决结果的债权。
3、在债务清偿过程中,实际偿还金额/应偿还债务总额的比率为清偿率。
一般用于的破产程序中对债务的分配。
普通债权是指不具备优先受偿的特殊条件,但在破产债权中占主要份额,仅次于优先破产债权受偿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享有普通债权的债权人一般是无担保的债权人。
在债权受偿方面,无担保债权人的地位是非常不利的。经验表明,各国破产法常将对有担保债权人的保护放在重要地位。破产法中的按比例分配原则仅仅是在同一类别的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分配而已,对所有债权人按同一比例分配是不可能的。在大多数破产案件中,财产都被有担保债权人和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分配完了,或者在破产财产支付了各种担保债权和优先债权后,已经所剩不多,无担保债权人得到偿付的比例很小,一般都不会超过2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