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理赔标准
法律分析:人寿保险理赔分成死亡补偿费、丧葬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标准如下
1、死亡补偿费: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少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2、丧葬费:按照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3、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
4、残疾用品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5、医疗费:在公费医疗范围内,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6、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7、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8、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
9、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