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0 · 用专业法律知识帮你解决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直接强迫劳动类型的行为内容是,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
暴力,是指广义的暴力,只要求暴力针对被害人实施,而不要求直接针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也不要求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威胁,是指广义的胁迫,包括以恶害相通告的一切行为;恶害的内容、性质,通告的方法没有限制,也不要求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是指将他人的人身自由控制在一定范围、一定限度内的方法,如不准他人外出,不准他人参加社交活动等。如果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如将他人长时间关闭在车间里),则成立非法拘禁罪与本罪的想象竞合。
强迫劳动,是指违反被害人意愿迫使其从事劳动。既包括被害人不愿意从事某一类劳动而迫使其从事该类劳动的情形,也包括被害人虽愿意从事某类劳动但不愿意从事超强度、超体力、超时间的劳动,而迫使其从事超强度、超体力、超时间的劳动的情形;既包括强迫体力劳动,也包括强迫脑力劳动。强迫行为使被害人开始从事其不愿意从事的劳动的,成立本罪的既遂。行为人是否提供劳动报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监狱强制犯人劳动的,是执行刑罚的合法行为,不成立本罪。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对职工的劳动作严格要求的,不成立本罪。
协助强迫劳动类型的行为内容是,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这一类型的犯罪表面上是帮助犯的正犯化,但实际上只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或只是量刑的正犯化)。
换言之,成立这一类型的犯罪仍以被害人被他人强迫劳动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以欺骗、利诱等方法将被害人招募、运送至特定地点,但被害人没有被他人强迫劳动的,由于没有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不应认定为犯罪。例如,在甲明知乙将要或者正在实施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便采取发微信的方式为乙招募人员,但乙并没有接收甲所招募的人员,或者虽然接收了甲招募的人员,但根本没有强迫他们参加劳动。在这种情况下,乙对甲所招募的人员的行为既缺乏强迫劳动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也缺乏违法性,即没有侵犯甲所招募的人员是否参加劳动的自由。甲的行为既没有作为正犯直接侵犯他人是否参加劳动的自由,也没有作为共犯间接侵犯他人是否参加劳动的自由。既然如此,对甲的行为就不应以强迫劳动罪论处。至于行为人采取非法拘禁等手段将被害人运送至特定地点,但被害人没有被他人强迫劳动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