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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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证人 是指与案件无关,而仅在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和侦察实验等 诉讼 活动中,被司法人员邀请在现场观察并为此作证的人。见证人不等于证人,一般理论认为见证人参加 刑事诉讼 只是受司法机关的邀请而证明侦察人员侦察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虽然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但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司法权派生的,不具有诉讼参与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性质。证人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说明看到的、听到的或感知到得案件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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