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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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如下: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
3、银行不垫款原则。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支付结算的方式如下:
一、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的付款方式: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二、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的付款方式:见票即付。
三、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付款方式: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四、银行卡: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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