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钓鱼执法可以投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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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钓鱼执法可以投诉,可以向当地交警所属的公安局警务督察队投诉或者当地交警总队投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钓鱼执法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当事人如果认为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现象,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投诉维权:
(一)向交警总队进行投诉;
(二)向该交警所在的公安局警务督察队投诉;
(三)向区、市法制办进行投诉。
相关部门联系方式,建议通过114或搜索官方网站查询。
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考评为不合格:
(一)接报警后不及时赶赴现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调查取证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影响交通事故公正处理的;
(三)勘查事故现场未按规定做好防护工作,发生二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负有责任的;
(四)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程序违法引起当事人投诉,经查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规定扣留事故车辆、牌证、其他财产,或者使用所扣车辆的;
(六)无正当理由,交通事故认定超过法定时限,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法律文书发生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规定处罚当事人的;
(九)未在法定时限内进行调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不按规定送达法律文书,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七十六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一)事实不清的;
(二)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责任划分不公正的;
(五)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当事人如果认为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现象,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投诉维权:
(一)向交警总队进行投诉;
(二)向该交警所在的公安局警务督察队投诉;
(三)向区、市法制办进行投诉。
相关部门联系方式,建议通过114或搜索官方网站查询。
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考评为不合格:
(一)接报警后不及时赶赴现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调查取证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影响交通事故公正处理的;
(三)勘查事故现场未按规定做好防护工作,发生二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负有责任的;
(四)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程序违法引起当事人投诉,经查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规定扣留事故车辆、牌证、其他财产,或者使用所扣车辆的;
(六)无正当理由,交通事故认定超过法定时限,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法律文书发生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规定处罚当事人的;
(九)未在法定时限内进行调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不按规定送达法律文书,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七十六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一)事实不清的;
(二)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责任划分不公正的;
(五)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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