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是什么样的组织机构?
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由此可见,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并非国家行政机关,其在授权情况下,可以行施部分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行政职能。
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也就是说,社区居委会虽然在基层社会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它不是一级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而是一个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扩展资料:
社区居委会的基本职能及任务: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