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和假释的区别和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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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与假释的不同点:适用对象。减刑是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假释,是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其次假释是有考验期限的,考验期限内认真遵守规定的,期满后,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刑法》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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