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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公司拟签订一项货物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标的物为A种货物。在签订合同时甲要求丙公司为乙付款提供保证,当乙不能付款时,由丙连带承担偿付货款的责任。考虑到乙经... 甲、乙两公司拟签订一项货物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

买方,标的物为A种货物。在签订合同时甲要求丙公司为乙

付款提供保证,当乙不能付款时,由丙连带承担偿付货款

的责任。考虑到乙经营状况良好,丙同意提供保证并与甲

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甲、乙两公司的货物买卖合同签订

之后,甲以不能全部提供合同标的物为由,与乙协商将标

的物改为B种货物。甲未经乙同意,与丁公司达成协议,不

足部分的B种货物由丁向乙提供,甲、丁向乙提供了全部货

物,但超过了甲、乙约定的供货期限,乙虽接受了货物,

但以甲、丁为按期履行供货义务为由,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甲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丙偿

还货款。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一下问题:
(1)丙为乙提供保证是否有效?
(2)甲、乙双方达成的改变标的物的协议是否有效,若丙

的担保有效是否还应当承担担保的责任?
(3)甲、乙两公司达成的提供货物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4)乙行使后履行抗辨权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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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ccess198101
2010-11-13 · 超过17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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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丙的保证无效。丙的担保为连带保证。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内容,应当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未取得担保人的同意的,担保人对变更后的内容不承担担保责任。
2.甲、乙双方达成的改变标的物的协议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可以协商改变合同的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若丙的担保有效(仅限对丙确认的A种货的担保),对变更后的B货,丙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丙不承担保证责任。
3.甲、乙两公司达成的提供货物协议有效,根据《合同法》规定,虽然甲、乙双方可以协商改变合同的标的,未以书面形式确认。但甲提供全部货物后,乙未提出异议,视同乙已经认可该货物。合同有效。
4.乙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不合法。根据《合同法》规定,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甲已履行合同,超过了供货期限,不属于后履行抗辩权的情况。因此,乙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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