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以进货专用发票为依据,要求进项不得抵扣。取得专用发票认证后,直接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的第26、27、28栏填列。对有一些地区可以对该出口退税所用的发票先进行抵扣,然后再做进项转出,这种模式需要征得主管税局同意后方可操作。
根据国税公告201224号的要求,已抵扣的进货发票不得申请退税,因此对于先抵扣再转出的这种操作(上海地区多采用该模式)需要先征得主管税局的认可,否则会有不得退税的风险。(若采用退税勾选的则直接按待抵扣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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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抵扣:
根据税法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当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所支付给农业生产者冲渗敏或小规模纳税人喊销的价款,取得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按10%抵扣进项税额。
3、购进中国粮食购销企业的免税粮食,可以按取得的普通发票金额按10%抵扣进项税额。
4、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按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和基金金额按7%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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