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堕胎犯法吗
各州立法不同,迄今仍是争议最高的议题之一。
主论点在於妇女选择权(和隐私权)和胎儿生命权,并无全国一致的看法,赞同者大约各一半。
民调意见分为四类:第一类是赞成有条件下是合法的;第二类是任何情形下均为合法;第三类是任何情形下均不合法,第四类无意见。
最新的调查,第一类在55%以上,第二类在25%以上,第三类在25%以下,第四类在5%以下。
50%的人认为妇女选择权和胎儿生儿生命权都重要。轿毁
从1900开始,即有反堕胎的法案在各州陆续推行。
1973年为分水岭,Roe v. Wade法案促使最高法院制定出三阶段框架。
妊娠期前三个月,以妇女选择权为主,各州不干预;
中间三个月,以妇女健康考虑为主,各州可予干预;
末三个月,为保护胎儿,各州可立法限制和干预。
1992年在此框架上,PlannedParenthood v. Casey展开了修正性的讨论。
以胎儿取出母体时是否能存活,为各州可否干预的时间点。
2016年最高法院的裁决,对於德州限制医院提供堕胎的功能,予以否
以2004年的调查为例,堕胎的原因依序是:有了这个孩子将改变现在的生活(74%)、现在无法负担养孩闭洞备子的费用、不希望当单亲母亲(48%)、才刚生育完、还没准备接受另一个孩子、不希望别人知道自己怀孕了、还不认为自己已成熟到可以当父母、另一半不希望有这孩子、自己的健康因素、父母不希望有这个孩子、强暴罪的受害者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