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什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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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人身性权利。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是指民事主体给予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
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利益。权利是指为了保护主体和某种利益而赋予的法律上的力,它是利益与法律治理的结合。而民_利益则是指因由民法保护的,因缺乏必需的构成要件而尚未上升为权利的利益。总体而言,法律明确规定的民事权益可以分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一、人身权益
(一)人身权利
人身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_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
1.人格权。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给予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主要包括向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需要特别之处的是,《民法总则》在第109条规定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这表明法人和非法人足以亦享有人格权。
2.身份权。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依一定行为或相互之间的关系所发生的一种民事权利。包括向然人荣誉权,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监护权、亲厉权、配偶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权、荣誉权、名誉权等。
(二)人格利益
随着侵权责任保护范围的扩大,受保护的对象除了特定的人身权等外,还包括一些合法的人格利益。一般而言,这些利益因缺乏必需的构成要件而尚未上升为权利。但它们是人权的渊源,是对权利的补充,应为法律所保护。对于这些人格利益,学理上一般称之为“一般人格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亦在人格权纠纷项下将“一般人格权纠纷”作为独立的案件受理事由。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利益。权利是指为了保护主体和某种利益而赋予的法律上的力,它是利益与法律治理的结合。而民_利益则是指因由民法保护的,因缺乏必需的构成要件而尚未上升为权利的利益。总体而言,法律明确规定的民事权益可以分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一、人身权益
(一)人身权利
人身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_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
1.人格权。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给予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主要包括向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需要特别之处的是,《民法总则》在第109条规定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这表明法人和非法人足以亦享有人格权。
2.身份权。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依一定行为或相互之间的关系所发生的一种民事权利。包括向然人荣誉权,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监护权、亲厉权、配偶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权、荣誉权、名誉权等。
(二)人格利益
随着侵权责任保护范围的扩大,受保护的对象除了特定的人身权等外,还包括一些合法的人格利益。一般而言,这些利益因缺乏必需的构成要件而尚未上升为权利。但它们是人权的渊源,是对权利的补充,应为法律所保护。对于这些人格利益,学理上一般称之为“一般人格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亦在人格权纠纷项下将“一般人格权纠纷”作为独立的案件受理事由。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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