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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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一般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等构成。
(一)法律关系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2.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1)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2)行为能力。&考&试大$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参加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都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地变化着。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规定的被人类认识和控制、有用的财富。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2)行为。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特定的,即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3)精神产品(非物质财富)。西方学者称之为“无体(形)物”。&考&试大$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4)人身利益。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包括公民、法人的姓名权、名称权;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等。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1.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它是法律规范的指示内容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落实,是法律规范在社会关系中实现的一种状态。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是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2.权利义务的分类
(1)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规定的不同,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基本权利义务和普通权利义务。(2)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法人)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3)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
3.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
第一,从结构上看,权利义务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第二,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第三,从产生和发展看,权利义务经历了一个从混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第四,从数量上看,权利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
4.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由法律的一般规定转化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实有权利和义务以后,也还存在着一个实现问题,权利不能实现就歪曲了它的本质,而义务不能实现就造成了对权利人利益的损害。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最重要的是通过国家来保障。
例解
下列有关法律关系客体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2005/1/92,不定项)
A.所有的法律关系客体均包含着某种利益
B.无法律关系客体就无法律关系
c.多向(多边)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有主次之分
D.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不涉及法的价值评价
[答案及解析]D。
法律关系一般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等构成。
(一)法律关系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2.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1)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2)行为能力。&考&试大$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参加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都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地变化着。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规定的被人类认识和控制、有用的财富。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2)行为。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特定的,即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3)精神产品(非物质财富)。西方学者称之为“无体(形)物”。&考&试大$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4)人身利益。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包括公民、法人的姓名权、名称权;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等。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1.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它是法律规范的指示内容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落实,是法律规范在社会关系中实现的一种状态。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是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2.权利义务的分类
(1)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规定的不同,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基本权利义务和普通权利义务。(2)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法人)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3)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
3.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
第一,从结构上看,权利义务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第二,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第三,从产生和发展看,权利义务经历了一个从混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第四,从数量上看,权利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
4.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由法律的一般规定转化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实有权利和义务以后,也还存在着一个实现问题,权利不能实现就歪曲了它的本质,而义务不能实现就造成了对权利人利益的损害。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最重要的是通过国家来保障。
例解
下列有关法律关系客体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2005/1/92,不定项)
A.所有的法律关系客体均包含着某种利益
B.无法律关系客体就无法律关系
c.多向(多边)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有主次之分
D.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不涉及法的价值评价
[答案及解析]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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