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按照征税目的可以分为
法律主观:
关税 的减征或免征是贯彻关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某些 纳税 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调节手段。当然,这种关税减征或免征的措施只是一种临时性的、补充性的措施,因为关税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征收的税,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特征。 1.经海关审查无误后可以免税的情形(法定性减免税) (1)一票货物关税税额、进口环节 增值税 或者 消费税 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2.酌情减免税的情形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到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世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 法律知识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 委托律师 的想法,我们 网 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