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暖气不热退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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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冬季供热期间温度不达标是可以申请退费的,退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详情一起来看看吧!
温度标准:
按照《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和《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退费标准:
1、用热户室温低于标准温度2°C(含2°C)以内的,退还比例为10%;
2、低于标准温度2°C(不含2°C)-6°C(含6°C)之间的,退还比例为50%;
3、低于标准温度超过6°C的,退还比例为100%。
供热单位应退还用热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采暖费。
采暖费缴费时间:
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有采暖需求的市民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双方对交费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用热户逾期未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温度标准:
按照《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和《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退费标准:
1、用热户室温低于标准温度2°C(含2°C)以内的,退还比例为10%;
2、低于标准温度2°C(不含2°C)-6°C(含6°C)之间的,退还比例为50%;
3、低于标准温度超过6°C的,退还比例为100%。
供热单位应退还用热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采暖费。
采暖费缴费时间:
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有采暖需求的市民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双方对交费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用热户逾期未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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