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五章建筑设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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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亮爱读书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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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电气


    第5.3.1条  商店建筑电气负荷,根据其重要性和中断供电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程度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门厅、公共楼梯和主要通道的照明及事故照明应为一级负荷,自动扶梯和乘客电梯应为二级负荷;

  二、高层民用建筑附设商店的电气负荷等级应与其相应的最高负荷等级相同;

  三、中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门厅、公共楼梯和主要通道的照明及事故照明、乘客电梯应为二级负荷,其余应为三级负荷;

  四、凡不属于本条一至三款的其它商店建筑的电气负荷可为三级负荷;

  五、在商店建筑中,当有大量一级负荷时,其附属的锅炉房、空调机房等的电力及照明可为二级负荷;

  六、商店建筑中如设电话总机房,其交流电源负荷等级应与其电气设备之最高负荷等级相同;

  七、商店建筑中的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相应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5.3.2条  商店建筑的照明设计,为达到显示商品特点、吸引顾客和美化室内环境等目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照明设计应与室内设计和商店工艺设计统一考虑;

  二、对照度、亮度在平面和空间均宜配置恰当,使一般照明、局部重点照明和装饰艺术照明能有机组合;

  三、为表达不同商店、商场的营业厅的特定光色气氛和商品的真实性或强调性显色、立体感和质感,应合理选择光色间对比度、不同色温和照度要求。

   第5.3.3条  各类商店建筑的一般照明,在距地面0.80m参考水平工作面处的推荐照度值可参照表5.3.3的规定。

  一般照明推荐照度                  表5.3.3

房间或场所名称推荐照度(lx)百货自选商场(超级市场)的营业厅150~300百货商店、商场、文物字画商店、中西药店等的营业厅及选购用房100~200书店、服装店、钟表眼镜店、鞋帽店等的营业厅及选购用房75~150百货商店、商场的大门厅、广播室、电视监控室、美工室和试衣间75~150粮油店、副食店等的营业厅50~100值班室、换班室和一般工作室30~75一般商品库及主要的楼梯间、走道、卫生间20~50供内部使用的楼梯间、走道、卫生间、更衣室10~20


  注:①表中推荐照度适合任一种光源。

    ②设在地下层(室)内建筑物深处的商店营业厅,如无天然光或天然光不足时,宜将表中推荐照度提高一级。

    ③当采用荧光灯等气体放电光源时,其推荐照度不宜低于30lx。

   第5.3.4条  大中型百货商店、商场宜设重点照明,各类商店、商场的收款台、修理台、货架柜(按需要)等宜设局部照明,橱窗照明的照度宜为营业厅照度2~4倍,货架柜的垂直照度不宜低于50lx。

   第5.3.5条  商店、商场营业厅照明,除满足一般垂直照度外,柜台区的照度宜为一般垂直照度2~3倍(近街处取低值,厅内深处取高值)。

   第5.3.6条  商店建筑营业厅内的照度和亮度分布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般照明的均匀度(工作面上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应低于0.6;

  二、顶棚的照度应为水平照度的0.3~0.9;

  三、墙面的照度应为水平照度的0.5~0.8;

  四、墙面的亮度不应大于工作区的亮度;

  五、视觉作业亮度与其相邻环境的亮度比宜为3∶1;

  六、在需要提高亮度对比或增加阴影的地方可装设局部定向照明。




   第5.3.7条  按不同商品类别来选择光源的色温和显色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商店建筑主要光源的色温,在高照度处宜采用高色温光源,低照度处宜采用低色温光源;

  二、按需反映商品颜色的真实性来确定显色指数ra,一般商品ra可取60~80,需高保真反映颜色的商品ra宜大于80;   
    三、当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光源混光的复合色;

  四、各类商店建筑常用光源的色温、显色指数、特征及用途可参照表5.3.7的规定。

  商店建筑常用光源的色温、显色指数、特征及用途    表5.3.7


   第5.3.8条  对防止变、退色要求较高的商品(如丝绸、文物、字画等)应采用截阻红外线和紫外线的光源。

   第5.3.9条  一般商店营业厅在无具体工艺设计情况下有使用灵活性,除其基本的一般照明可作均匀布置外,可在适当位置预留插座,每组插座容量可按货柜、架为100~200w及橱窗为200~300w计算。

   第5.3.10条  商店建筑应装设各类事故照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含高层民用建筑附设的这类商店营业厅)应装设供继续营业的事故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一般照明推荐照度的10%;

  二、中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如由两个高压电源供电时,宜按一款处理;如由一个高压电源供电时,应装设供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0.5lx,并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供电方式宜与正常照明供电干线自低压配电柜或母干线上分开;

  三、其它商店的营业厅,可按实际需要,装设供人员疏散的临时应急照明灯;

  四、事故照明不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使用时,必需采用能瞬时点燃的光源,其电源应为自动投入;如事故照明作为正常照明一部分使用时,其电源可不需自动投入,应将两者的配线及开关分开装设;

  五、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事故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5.3.11条  商店建筑宜采用铝芯导线;大中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电梯、自动扶梯、事故照明、易燃品库等则宜采用铜芯导线。

   第5.3.12条  商店、商场的电脑系统、闭路电视系统、电话电声系统以及防火防盗系统等设计应执行有关专业规范、规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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