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由谁来负责对已破坏的矿山进行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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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或“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以专章形式专门规定矿区生态修复,矿山生态修复进入了建设生态文明的法治化时代。该草案第34条规定:矿业权人应当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和矿产资源勘查方案、开采方案开展矿区生态修复工作,边生产、边修复。矿业权人的生态修复义务不因矿业权的灭失而免除。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该规定明确了矿区生态修复义务和修复要求。矿山生态修复进入了从“谁污染,谁治理”到“谁开采,谁治理”的时代,大幅提前了环境治理的时间节点。做到开采和治理同时进行,以此制约采矿权人对采矿区环境的保护、恢复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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