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离婚和协议离婚的区别
法律主观:
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可以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同时,也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了更加快捷方便解决当事人的矛盾纠纷,法院推出了诉前调解制度。
一、自己协议离婚和法院调解离婚的区别
首先,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达成协议,经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后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的离婚方式。
其次,法院调解离婚是诉讼离婚方式。可由一方作为原告到法院起诉,立案后,及时与法院民事审判庭联系,因双方对离婚相关事宜已达成合意,可以走速裁程序。通过这种方式,也可以达到在较短时间内离婚的目的,并且法院的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力。
二、协议离婚优点
1、民政局协议离婚优点是比较方便,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随时领取。而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则程序较繁琐,需先立案后开庭再判决,上海地区大部分法院已经把此类案件列为速裁庭,一周即可处理结案。如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办理所需时间一般是十五天至三十天,时间相对较长。
2、民政局协议离婚经济成本低,上海地区只需百元左右,而法院调解离婚,无分割的,五十元;涉及的,需按照财产标的收费。因此,如果夫妻共同财产有价值几十万元的房产,所缴的诉讼费也需几千元,相对成本较高。
本上,民政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省钱,但一旦产生纠纷,仍需再次诉讼。而法院调解离婚虽成本较高,但优点是有强制执行依据,没有再次纠纷的可能性,一次性根本解决问题。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有三成比例的案件是来自离婚后纠纷,原因多是一方不遵守协议,不履行义务;或是离婚协议本身制定时就有缺陷,如约定不明双方有争议,只得再次提起诉讼。
三、法院调解离婚注意事项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应当调解,这里的调解指的是诉讼中的调解。诉讼中的调解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法官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的调解,经当事人双方对所调解的内容达成一致后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一经当事人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后附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对调解书不服可申请再审。那么法院调解时当事人应当注意什么呢?因调解书一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调解之前当事人要清楚自己的诉求,了解调解内容是否符合自己的预期,对于调解协议里的权利即权利行使时间、行使方式、义务的履行时间、方式均应充分、充分的了解。
如果当事人不是必须立即办理离婚,对必要的经济支出有能力承受,有共同财产需要分割、有子女需要约定抚养及探视权,符合以上情形的,建议应当在法院协议离婚,对双方权利、义务都是一种保障,这一点对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更为重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