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高分点拨:第四章.0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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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资料:

  [例4—1] 2001年12月,长城电子有限公司张总经理,以加强对公司财务部管理为由,将自己朋友的女儿李虹,调入该公司财务部担任出纳,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兼管会计档案工作。李虹到公司财务部工作后,经过两年的努力,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004年2月,张总经理即任命李虹为该公司财务部经理,全面主持该公司财务部工作。

  要求:请指出上述情况中,哪些行为不符合国家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张总经理将李虹调入该公司担任出纳的行为不符合规定;出纳兼管会计档案工作的行为不符合规定;任命李虹为财务部经理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理由:

  1.《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而李虹在2001年12月前尚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而李虹当时既不是会计师,又从事会计工作不满三年。

  [例4—2]2004年1 2月,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生以下事项:

  1.5日,为节约公司历史档案管理费用支出,该有限公司会计科会同档案科销毁了一批保管期限已满的会计档案,未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也未报公司总经理批准。销毁后未履行任何手续。

  2.16日,该公司会计人员郑某脱产学习两个星期,会计科长指定出纳王某兼管郑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未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20日,该公司会计科预计2004年度将亏损50万元。会计科长张明对此深感年度会计报告数据不漂亮,对不起公司领导关心和支持,就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将本年度利润调整为盈利60万元,并将调整后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经公司总经理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后向有关单位报送。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该机械有限公司会计科会同档案科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在程序上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2.出纳王某临时兼管郑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3.会计人员郑某脱产学习两个星期,是否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规定?

  4.该机械公司总经理对会计科长张明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1.该有限公司会计科会同档案科未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也未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自行销毁了一批保管期限已满的会计档案,销毁后未履行任何手续的做法,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需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销毁,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

  2.出纳王某临时兼管郑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符合《会计法》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的规定。

  3.会计人员郑某脱产学习两个星期,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4.该机械公司总经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例4—3] 有关背景资料如下:
  1.2004年4月,海门市财政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山海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山海公司3月份会计王某休产假,公司一时找不到合适人选,决定由出纳李某兼任王某的收入、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

  2.2004年8月,设立在海门市的江南股份有限公司以“财政部门无权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会计检查”为由,拒绝海门市财政局的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抽查。

  要求:简要分析上述事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山海公司让出纳李某兼任王某的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是不正确的。理由是,我国《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江南公司拒绝海门市财政局对该公司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的理由是不正确的。《会计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的会计工作实行监督;各单位必须自觉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海门市财政局有权对江南公司进行会计信息质量的抽查,该公司不得拒绝。

  [例4—4] 某市财政局在2004年10月进行的《会计法》执法检查中,发现某企业出纳员张某在单位负责人的授意下,将收到的下脚料销售款7000元,另行存放不入账,以便负责人日后对外公关、应酬之用。会计主管王某发现后,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上级主管部门将检举材料一并转给该企业,责令其自行纠正。该企业负责人遂以加强财务部管理和会计人员要内部团结为由,将会计主管王某调离会计工作岗位,并扬言王某终生不能从事会计工作。另聘一名应届会计学专业大学毕业生担任会计主管人员,全面主持该企业会计机构开展工作。

  要求:1.简要分析上述哪些行为违反了《会计法》的规定?

  2. 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该企业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上述违反《会计法》的行为有:

  (1)某企业出纳员张某在单位负责人的授意下,将收到的下脚料销售款7 000元,另行存放不入账,属于私设“小金库”,违反了《会计法》第十条关于“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

  (2)上级主管部门将检举材料一并转给该企业,违反了《会计法》第三十条关于“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规定。

  (3)该企业负责人以加强财务部管理和内部团结为由,将会计主管王某调离会计工作岗位,并扬言王某终生不能从事会计工作。有挟嫌报复之意,违反《会计法》第五条关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规定。

  (4)另聘一名应届会计学专业大学毕业生担任会计主管人员,违反了《会计法》第三十八条关于担任会计主管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2.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和私设小金库等违反《会计法》一般规定的行为应作出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该企业应当按财政部门发出的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更换会计主管人员,并将另行存放的“小金库”的款项办理入账手续,调整和清理有关账目。

  (2)罚款。财政部门根据上述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3.该企业的负责人如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王某,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4.该企业负责人如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将检举材料一并转给企业的责任人,应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例4—5] 东方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2004年12月,公司由于外部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经营效益严重下滑,面临经营以来首次的由盈转亏的情况,新任公司总经理张明,深感事态严重,即电话请示正在外地出差的董事长。董事长刘奇指示,为了公司的整体和长远利益,把会计报告做得漂亮些。总经理张明把这一指示转达给了公司总会计师,要求按刘董事长意见办。总会计师起初认为,这样随意进行会计处理可能不妥。但又考虑到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呕心沥血地操劳和上级有关部门对本公司职工年终奖考核要求,就按公司领导意图,对当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技术处理,虚拟了若干笔无交易的销售收人,从而使公司报表由亏变盈。经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
  2005年4月,在《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中,当地财政部门发现该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做假行为,依据《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拟对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东方公司相关人员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均要求举行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有关当事人作了如下陈述:源:中华考试网

  公司董事长刘奇称:“我一是为了公司的整体和长远利益,而要求把会计报告做得漂亮些,没有自己的小利益。二是在具体操作上,当时我在外考察,对公司情况不太了解,也没有具体明确指示过总经理虚拟若干笔无交易的销售收入来增加盈利。三是虽然我最后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那只是履行必要的会计手续而已。由此,我不能承担任何责任。具体情况请公司总经理予以说明”。

  公司总经理张明称:“我是新任总经理,调入公司不到一年,且是搞技术出身的,主要抓公司的生产经营,对会计管理我是门外汉,我虽向总会计师转达过刘董事长的要求,但我仅是完成上情下达的职责而已。此外,我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时,由于工作忙,我也没有时间看此财务会计报告,仅是在履行签字程序之一而已。由此,我不应承担责任。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情况应由公司总会计师解释”。

  公司总会计师称:“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经过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他们都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表明我们的财务会计报告客观、公正,对此,财政部门不应该再提出质疑了。此外,退一万步讲,如果我们的会计报告财政部门提出要进行行政处罚,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要求:根据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分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在听证会上的陈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董事长刘奇的陈述不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

  理由:《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董事长作为单位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应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虽然董事长临时出差在外,但他仍然是单位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仍然需要在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并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事实上,该公司的会计造假行为是董事长授意指使的。

  2.总经理张明的陈述不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

  理由:《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总经理负责单位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许多财务和经济业务事项是在公司总经理的指挥下进行的,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以不懂会计专业、工作忙,没有时间审阅财务会计报告等相推脱。事实上,该公司总经理也参与了会计造假。

  3.总会计师的陈述不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

  理由:总会计师应当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虽然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但不能因此而免除该公司总会计师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会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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