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10月“经济法概论”案例题串讲笔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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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果粒不真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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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004年5月10日,甲从商场买回一台A牌洗衣机(属“三包”商品),在5月15日使用时,发现洗衣机突然不转,遂到商场要求退货,商场售货员乙声称,商场明文规定凡是在本商场购买的任何家用电器如有问题只能维修不能退换。但修理三次后,洗衣机仍不能正常使用,为此,甲多次找到商场有关部门投诉,但无结果。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请回答:

  (1)该商场售货员乙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消费者甲该如何处理?

  (1)该商场售货员乙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 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由此可见,商场售货员乙声称的“商场明文规定凡是在本商 场购买的任何家用电器如有问题只能维修不能退换”说法是不正确的。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消费者甲和经营者商场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另外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甲可以向销售商场要求赔偿:消费者甲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12 王某、吴某和肖某拟共同设立一家生产燃气用具的有限责任公司。3人经协商后拟定了公司章程,其中包括如下内容:

  (1)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

  (2)王某以货币出资人民币2万元,吴某以厂房和设备作价出资人民币8万元,肖某以普通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人民币20万元;

  (3)公司不设股东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4)公司因业务需要时,设立分公司,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问:上述内容中,哪些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以非专利技术作价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肖某非专利技术作价已超出了此限。

  (3)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机构,应当依法设立。

  (4)在法律上,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13 2003年3月20日,王女士在本市兴盛商场购买了一个电饭锅。当日,王女士在正常使用该电饭锅过程中,因电饭锅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救治及时仍造成手指残废。2004年4月2日。王女士以兴盛商场为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兴盛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兴盛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电饭锅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兴盛商场承担赔偿责 任。而应向电饭锅的生产者东风电器厂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被告的两条答辩理由均不成 立,最后判兴盛商场败诉。

  问:

  (1)被告兴盛商场的第一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

  (2)被告兴盛商场的第二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

  (3)被告兴盛商场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4)如果经鉴定,电饭锅漏电确系由于该产品的设计与制造工艺缺陷所致,兴盛商场赔偿后。对东风电器厂享有什么权利?

  (1)《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王女士在受到损害1年后提起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2)《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商要求赔偿。兴盛商场属于电饭锅的销售商,王女士作为受害人有权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3)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电饭锅商场应当赔偿王女士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4)《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责任属于产品生产者的,销售者赔偿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此,兴盛商场赔偿后,有权向设计和制造电饭锅的厂商追偿。

  14 孙某与林某均为胜利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公司)的董事。2002年5月,孙某、林某又与其所任职公司以外的张某、王某共同开办了一家冷饮厂。该冷饮厂的主要产 品为酸奶和冰激淋,与胜利公司的产品相同。2004年4月,胜利公司发现了这一情况,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免去孙某与林某的董事职务,并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孙某与林某赔偿损失。经查,孙、林二人在经营冷饮厂期间,共获经营收入25万元。

  问:

  (1)孙某与林某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

  (2)法院应如何判决?

  (3)胜利公司免去孙某与林某董事职务的行为是否合法? (1)孙某与林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规定。

  (2)法院应判令孙某与林某经营冷饮厂所获收入25万元,归胜利公司所有。

  (3)胜利公司免去孙某、林某董事职务的行为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于孙某、林某的上述违法行为,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二人处分。

  15 某年5月,某市邮电局在其营业厅内贴出通告,通告规定:凡由市邮电局安装电话的用户,一律到本市邮电器材公司购买电话机。用户办理装机手续的同时,必须先交纳购电话机款,否则不予办理装机手续。通告执行了一段时间后,有关部门接到用户举报,对邮电局的这一行为进行了查处。经调查发现,市邮电器材公司系市邮电局的下属企业。

  问:

  (1)邮电局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

  (2)这类行为为什么被有关法律所禁止?

  (3)这类违法行为应由什么机构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部门对邮电局的这一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

  (1)邮电局的行为属于公用企业强制交易的行为。

  (2)由于这类行为限制了用户、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将生产同种商品的其他经营者完全排除在特定的市场之外,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行,因此被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

  (3)应由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4)责令邮电局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国有企业火炬化工厂与另外一国有企业火星化工原料厂决定共同作为发起人,改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千万元。火炬化工厂以厂 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经评估作价400万元;火星化工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 资,经评估作价200万元;另外,火炬化工厂还以本厂的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 1100万元,该专利技术并非高新技术。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除了发起人按规定认购的 股份以外,其余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募集。

  试分析:

  (1)发起人是否符合法定人数?

  (2)公司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定最低限额?

  (3)发起人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股份的公开募集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国有企业改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是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最低限额(1000万元)。

  (3)发起人的出资有两处不符合法律规定:①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火炬厂和火星厂一共出资1700万元,没有达到股份(股本)总额的35%;②火炬厂的商标和专利权作价1100万元,超过了注册资本5000万元的20%。

  (4)发起人采取公开募集股份方式设立公司,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是由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没有达到法定比例,因此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

  17 甲厂2001年研制出一种H型高压开关,于2002年1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03 年5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乙厂也于2001年7月自行研制出这种H型高压开关。乙厂在2001年底前已生产了80台H型高压开关,2002年3月开始在市场销售。2002年乙厂又生产了70台H型高压开关。2003年初,甲厂发现乙厂销售行为后,遂与乙厂交涉,但乙厂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请根据上述材料分析以下问题:

  乙厂是否侵犯了甲厂的专利权?为什么?

  乙厂未侵犯甲厂专利权。专利法第63条第2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8 艾美时装店经过对市场的分析,认为男士三粒扣西服及大方格领带将是2003年男士服装流行趋势,即于2002年底到当地工商银行贷款80万元,向某合资服装厂订购一批男士三粒扣西服及大方格领带。西服成本价为每件800元,领带成本价为每条180元。工商银 行与艾美时装店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期限为六个月,自2002年12月30日至2003年6月30日,到期还本付息;延迟还款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除还本付息外,并加收罚息。2003年伊始,果然三粒扣西服及大方格领带在市场流行。元旦及春节期间,艾美时装店所进的货物已卖出多半,销售额达到65万元。春节过后,西服销售进入市场淡季,二月份后,西服及领带几乎无人问津。时间已近2003年6月中旬,银行贷款还款期限即至,而艾美时装店由于资金周转问题还款困难,于是艾美时装店老板决定降价促销:西服每件 降价为788元,领带降价为每条168元,低于成本销售。一周后,艾美时装店将剩余西服、 领带卖完,终于按期还清了贷款。在艾美时装店降价促销期间,其他服装店由于西服及领带价格高于艾美时装店,顾客大量减少。于是各服装店纷纷指责艾美时装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的行为排挤了同行;有的服装店还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对艾美时装店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理。

  请回答:

  (1)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 征是什么?

  (2)在什么情况下低于成本销售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艾美时装店的低于成本促销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1)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是:①行为的主体是在市场交易中处于销售地位的经营者:②经营者实施该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其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 对手;③经营者实施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2)在下列情况下,低于成本销售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 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3)艾美时装店的低于成本促销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其降价目的在于清偿银行贷款而不是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19 某厂规定,女工产假70天。其中产前10天,产后60天;产假期间发生活费100元。该厂女工李某预产期为2001年3月20日,3月5日要求提前休产假,但厂方以不符合厂规为由将休假时间推迟到3月10日。3月20日,李某如期生了一对双胞胎,后在家休息。5月18日,厂方通知李某次日上班。但李某因身体恢复较慢,直到6月初才回厂上班。厂方以李某违反厂规为由,扣发了李某部分工资。李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补发工资。

  试分析:(1)厂方的做法有哪些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为什么?

  (2)李某应享受多长时间产假?为什么?

  (3)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

  (1)该厂规定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该厂拒绝李某休假请求和扣发李某部分工资也不太符合劳动法规定。因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包括产前15天和产后75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依上述规定,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故李某应享受105天产假。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裁决支持李某申诉要求,令厂方补发工资。

  20 A县某石化染料厂、硫酸厂长期将含酸废水通过其排污管道排入离其厂区不远的一条河流,该河河水流入位于B县的镜花湖。2003年上半年,当地由于长期干旱无雨,湖水水位下降,但工厂排放的含酸废水却没有减少,致使湖水呈酸性。B县周楼村村民周某承包湖面养鱼多年,一直未发生大量死鱼现象。但从2003年6月开始,水面漂浮的死鱼却越来越多。环保部门对湖水监测的结果,pH值为4.8.对死鱼进行化验分析,其结论为受酸水腐蚀而死。经B县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死鱼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5万元。周某沿河找到石化染料厂和硫酸厂两家排污单位,要求其赔偿死鱼损失,遭到拒绝。于是周某向B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石化染料厂提交了由A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其排放的废水pH值符合排放标准的监测报告,并认为不应由其承担污染死鱼赔偿责任。硫酸厂认为,虽然自己排放的废水没有达到排放标准,但已经向环保部门缴纳超标排污费,也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B县人民法院仍然判决石化染料厂向原告周某赔偿10万元,硫酸厂赔偿15万元。

  问:(1)周某在诉讼中是否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他相关证据,为什么?

  (2)石化染料厂的辩解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3)硫酸厂的辩解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1)不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其他相关证据。因为环境民事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2)石化染料厂的辩解不能成立,因为在环境民事诉讼中只要行为发生了危害后果,即使行为是合法的,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3)硫酸厂的辩解也不能成立,因为其交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现有损害发生,其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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