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法律主观:
1、当事人申请出具 婚姻登记 记录证明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亲自到场。 2、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 身份证 和户口簿原件(军人要交军人身份证件)。 3、婚姻状况为 离婚 或丧偶的当事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证明的,应当同时提交有效 离婚证 件或丧偶证明(户口簿中婚姻状况应为离异或丧偶,未改的请先到户所在派出所更改)。 4、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婚姻状况应当是未婚、离婚或丧偶。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和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目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委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5、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依据婚姻登记档案出具。
法律客观: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申请人应具备条件:1、户籍在本辖区;2、达到法定婚龄;3、目前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4、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持生效离婚证件或丧偶证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申请人需提供的证件、材料:1、申请人的户口簿;2、申请人的身份证;3、原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录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办理地的民政部门开具);4、双方近期免冠正面合影二寸照3张;5、申请人应亲自申请。如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必须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户口簿、身份证。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日期填写:1、申请人未婚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