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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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九林律师
2023-01-28 · TA获得超过238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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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一、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二、分类
我国的风景名胜区,按其风景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3级。
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具有一定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环境优美,规模较小、设施简单,以接待本地区游人为主,由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
省级风景名胜区,具有较重要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景观具有地方代表性,有一定规模和设施条件,在省内外由影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具有重要的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景观独特,国内外著名,规模较大的,由国务院审定公布。
三、风景名胜资源内容
①自然景物资源。包括:地理地貌、水文景物、造型地貌、动植物、天文、气象、地质等和其他自然景观。
②人文景物资源。包括: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现代经济、技术、文化、艺术科学活动成就所形成的景观,地区和民族的特殊人文景观。
③环境质量。包括:地质地理背景、气象气候、水文、土壤植被、大气和水体的质量、自然和人为灾害、地方病情况等环境质量的综合评定。
④游览活动条件。包括:交通、生活服务设施、公用工程设施、游览活动内容、社会经济文化状况,风景名胜资源分布情况和组成游览线路的条件以及其他有关游览活动的条件。
⑤规模和发展条件。包括:现状,已经形成的游览活动范围和可能确定为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开发区同保留的自然环境腹地面积的比例。
法律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五条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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