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车辆报废手续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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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流程
1、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2、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3、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二、申请地点
(1)机动车所有人出售机动车的机动车回收企业车辆管理分公司;
(2)使(领)馆、境外人员或机构拥有的机动车辆,在车辆管理处总部办理。
三、申请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号牌;
5、申请报废的机动车
四、机动车报废标准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规定: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五、机动车相关手续不齐全如何办理?
机动车回收企业根据机动车回收业务规范,仔细核验车辆及相关手续(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等),如有遗失手续的情况,需当事人签署《关于XXX证件遗失的声明》,交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工作人员作为缺失手续档案保存。
温馨提示
1、办理机动车报废业务的车主请选择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切勿私自拆解或交易车辆。
2、保留原号牌号码的,办理报废注销前,需将车辆相关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3、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抵押、属于被盗抢骗的,以及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4、对车辆不在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第四条
已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卖给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对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牌照、行驶证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关:
(1)达到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寿命;
(2)经维修调整后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使用中的车辆;
(3)经过维修调整,或使用控制技术后,污染物或噪声排放到大气仍不符合在用车辆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4)检验期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未取得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第二十七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1、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2、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3、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二、申请地点
(1)机动车所有人出售机动车的机动车回收企业车辆管理分公司;
(2)使(领)馆、境外人员或机构拥有的机动车辆,在车辆管理处总部办理。
三、申请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号牌;
5、申请报废的机动车
四、机动车报废标准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规定: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五、机动车相关手续不齐全如何办理?
机动车回收企业根据机动车回收业务规范,仔细核验车辆及相关手续(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等),如有遗失手续的情况,需当事人签署《关于XXX证件遗失的声明》,交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工作人员作为缺失手续档案保存。
温馨提示
1、办理机动车报废业务的车主请选择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切勿私自拆解或交易车辆。
2、保留原号牌号码的,办理报废注销前,需将车辆相关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3、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抵押、属于被盗抢骗的,以及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4、对车辆不在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第四条
已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卖给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对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牌照、行驶证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关:
(1)达到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寿命;
(2)经维修调整后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使用中的车辆;
(3)经过维修调整,或使用控制技术后,污染物或噪声排放到大气仍不符合在用车辆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4)检验期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未取得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第二十七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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