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侵害著作权行为的类型
法律主观:
现如今,著作权的侵权现象已经很普遍了,或许我们的身边就发生过著作权侵权的案件。当然,很多人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时是不知道的。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将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分为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严重的侵权行为和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下面来看看一般的民事著作权侵权行为及表现。
1.非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发表其作品的行为。
此行为侵犯的是作者的发表权。在实践中,这类侵权行为大多和侵犯著作权中使用权的行为联系在一起。
2.未经合作作者的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此行为最直接侵犯的是合作作者的署名权,可以将其称为“少署合著”。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的作品上署名的行为。
此侵权行为称为“强署合著”行为,是一种无偿占有他人创造性劳动成果的行为,性质十分恶劣,深为无可奈何的真正作者所痛恨。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
此行为侵犯了作者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5.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
这是侵犯著作权人身权利中最为严重的、也是性质最恶劣的行为。剽窃是指将别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以自己的名义)发表的行为。
6.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以展览、摄制成影视或录像作品,或者是以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
由于以这些方式使用作品,大多是与经济利益有关的,故此类行为应当认定为主要是侵犯著作权的财产权利的行为。
7.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主要针对的是在法定许可中发生的使用他人作品未付酬的行为,并不包括通过与著作权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而使用他人的作品,但却违反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支付报酬义务的行为,后者应当认定是一种违约行为。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
9.未经出版者的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行为。这是侵犯出版者权利(邻接权)的行为。
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对于出版者所享有的版式设计专有权作了明确规定,在法律责任部分,法律也就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0.未经表演者的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行为。
这是侵犯邻接权中的表演者权的行为。直播是指从表演现场把表演的形象、声音直接播给听众收听、观众收看的行为,这一行为必须得到表演者的许可。从现场直播包括广播电台的直播,也包括电视台的直播。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这是指著作权法直接列举的十八种侵权行为以外的,而又确实侵犯著作权及邻接权的其他行为。
二、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特征
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表现出的特点:一是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二是多项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此外,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还包括合同债权,如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2、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体,一是对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
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根据委托关系而获得著作权的权利人,即作品使用权利的受让人,如享有专有著作权的人。
3、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
一是使用他人作品未经权利人允许;
二是使用他人作品无法律根据,包括不按著作权法规的使用条件使用他人作品。
4、侵权形式的多样性
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一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和两人或两人以上因共同过错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两种形式。
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中,除这两种形式外,还存在第三种状态,即由数个行为人分别对同一权利人进行的侵害。
三、著作权侵权的条件
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便是著作权侵权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如非法复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财产权,而假冒他人作品,则往往同时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法律客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