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法律性质是
法律主观:
一、要约的法律特征和法律效力
(一)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 合同 ,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
(二)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三)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
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一、必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一向要约而不是 要约邀请 ;二、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根据 民法典 的规定,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所谓确定,是指要约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约应当使受要约人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否则无法承诺。
(五)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条件。
要约人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拘束力。
二、合同要约的效力会因为什么发生变化
(一)要约生效的时间
1、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候就生效。
2、口头要约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候发生法律效力。
3、 书面的要约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二) 要约的效力
1、对要约人的效力:
对要约人的效力又称为形式约束力。要约生效,要约人就丧失了撤回的机会。但在特定情况下,要约人可以撤销。
2、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又称为实质性约束力。要约生效,即意味着受要约人获得了承诺的资格,也意味着受要约人有承诺权。在这个时候,能决定合同是否成立的一方是受要约人。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如何表现
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
(一)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
(二)受要约人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
(三)发出的要约不得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