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婚后创业的公司是离婚怎么分
1、共同财产的认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五)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六)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法律另有规定或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婚前或婚后财产都属于个人财产,婚后也是基于这一点来进行分割的:《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当事人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负连带责任的规定;在夫妻关系终止时解除婚姻关系时,该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协议不成时,由人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公司股权的分割原则
离婚分割公司股权的时候,分割股权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按照“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分割。公司是夫妻共同经营,夫妻双方共同投资和经营公司是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所以一般按照“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进行分割。(2)考虑公司的规模大小及股东人数情况确定。在确定股权归属时,要考虑公司规模和股东人数等因素。
3、按份共有的处理原则
按份共有,指按共有人的份额确定共有关系。共有关系主要包括按份共有两种情况。按份共有情况下,共有财产的份额是由共有人平等协商确定的。按份共有中,共有财产的份额一般是其财产份额的1/2或1/3。夫妻共同财产中,因分割或折价而取得的共同财产,原则上按共有财产应予以分割或折价的份额应平均分割。
4、离婚时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的行使应当与其他利益的行使相协调。
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可以由另一方享有,但其他利益不能由一方单独享有。另一方行使其他利益时,应当与另一方的权利相协调。如果对对方在企业中所持股权或股份的利益没有进行合理地预期调整,在离婚时可能因调整不当而侵害对方的利益。
5、婚后成立公司,婚后登记夫妻双方个人出资性质不变而新增加公司股东,则该股东只享有新增加股东权不享有占有收益与处分权,未参与新公司经营管理的一方应分得新增股份款归个人所有。
婚后成立公司,一方婚前出资的财产为婚后的财产,婚后变更登记后,虽然增加了出资,但该出资并未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说是个人财产,由于新增加股东未参与新公司的经营管理,不能确认该出资属于出资人在个人名下的个人财产,应视为个人财产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种类之一。此外婚前出资新增加财产者与新公司股东在离婚时均不能获得新增加财产。但若婚后购买该房产或公司股权后,则为离婚后新增加股东权而在结婚前已将房产或公司股权转让或赠予他人的,该股东不能获得该房产或公司股权;当夫妻结婚后新增加股东权而在结婚前未将房产或公司股权转让或赠予他人的该股东也不能因此而得到相应收益和处分权。
您好,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其本身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您丈夫婚后对投资设立的公司所享有的股权及其分红,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能够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依照协商的内容进行分割,但是需要遵守《公司法》相关要求。双方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需视情况而定。
请问您丈夫是唯一的股东还是股东之一呢?请问您是否享有该公司的股份呢?请问双方是何处协商不一致呢?是对股权的价值,还是对股权是否分割,分割的方式和比例产生分歧?
股权是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的权利,夫妻共同财产仅仅包括财产权益,对于股东身份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标的。
举例来说,若是您不是该公司的股东,而主张分割您丈夫的股权,双方可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转让部分股权或支付股权对应的折价款。协商不成,法院会综合考虑公司的人合性,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一般情况下不会直接分割股权本身。对于股权产生的分红,与夫妻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共同财产一样,法院结合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保护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调解或判决。
夫妻离婚分割股权的情形十分复杂,具体问题还需要具体分析。建议您将详细的情况咨询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