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属于税收优惠吗
法律主观:
出口退税 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奖励出口的一种措施。一般分为两种: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应注意哪些细节呢?下面 网 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前不久,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6部委出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 上海 、 广州 等5个城市选择企业试点实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引起了进出口贸易企业的关注。出口货物跨境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在我国尚属首例,多数试点企业都在考虑这次国与国之间的货币互换变革将会对自己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不用外汇核销申报出口退(免)税会产生哪些困难等。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出台《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 函〔2009〕470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采用人民币结算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具体要求。 办理退免税手续可不提供外汇核销单 跨境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申报退(免)税不用提供外汇核销单,这是出口企业热议的话题。外汇核销单是申报和实现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要单证之一。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定,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因此,出口企业无法进行收汇并取不到核销单是不能申报出口退(免)税的。 但是,跨境贸易试点地区采用人民币结算无需外汇核销是当前我国外汇制度改革的一个尝试,也是我国为规避贸易风险给进出口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而采用的一项特殊手段。《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根据《办法》的规定,《通知》明确了相关操作规定,即试点企业在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的,应在申报表中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也就是说,对于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与正常业务要区分申报,同时做好申报标注。但是如何做好标注、做什么样的标注,《通知》并没有具体规定。对此,我们可以理解为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可以自行统一规定。例如,可以要求试点企业申报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出口退(免)税明细时,在备注栏上增加相应的备注“KJMY”(跨境贸易拼音缩写),以区别跨境贸易与一般贸易的出口退(免)税申报。 出口退免税外汇核销信息不用比对 根据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在对申报的出口企业退(免)税凭证、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后,应当使用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计算机审核,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 增值税 专用发票、 消费税 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对审核有误或者没有相关电子信息的,不予办理退(免)税。由此可见,用于出口退税的电子信息是审核企业申报退(免)税必不可少的依据。 根据《通知》规定,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受理人民币结算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及进行相关信息的对比。对审核中发现的有疑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可以人工机审挑过审批。 设立专项跨境贸易银行台账 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国际收支交易的试点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税务机关应当要求试点企业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并建立台账制度,加强后续跟踪监管。如果发现有疑点或者不良经营行为的,完全有必要让试点企业提供相关的说明。同时,要求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依法提供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数据、资料,以供税务机关对比分析使用。 此外,如果在出口退(免)税审核中发现试点企业有异常出口业务的,应暂缓办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待核实有关问题后,依法处理。 实现出口退(免)税注意几个细节 综上所述,《通知》中关于跨境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具体方法,既有利于出口企业申报操作,又便于税务机关加强管理。虽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但试点企业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要遵纪守法,依法经营,保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真实性,在充分享受其便利的同时,保持清醒的头脑,及时防控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杜绝出现 纳税 、进出口报关以及结汇核销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第二,申报出口退(免)税要尽可能保证资料齐全,如设立的银行台账资料、出口货物报关单、购销发票、合同等,境内银行账户与境外企业在境内代理银行账户之间进行的人民币交易要严格操作,注意保存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资料,在税务机关需要上述资料时,能够随时提供给税务机关进行核实,避免往返税企之间的奔波,造成退税延误。 第三,试点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单证业务时,也会遇到无核销单的问题。因此,能够证明企业身份以及业务的资料十分重要。如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具,受托方(试点企业)不但要向税务机关证明自己的真实身份,还要向委托方(不在试点企业范围之内)说明跨境贸易无法提供外汇核销单的理由,以便委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便于与当 地税 务机关沟通确认。 第四,实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外汇核销审核环节简化后,出口退(免)税将更加快捷,但试点企业应当提防简单出错。出口退(免)税按照出口企业生产经营的性质来分,其享受的政策以及申报步骤、时限、要求、计算方法等均不相同,同时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的手续并没有改变,试点企业不能一味认为外汇核销单不再要求审核,就产生退(免)税简单化的错觉。 此外,为了证明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真实性,以上政策都要求试点企业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这正是替代收汇核销单实现出口退(免)税的凭证。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