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契税2021年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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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契税2021年新规定
根据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的有关规定,2021年契税新规定如下:
1、与现行的《契税暂行条例》相比较,《契税法》新增了两类免征契税情形,即夫妻间过户及法定继承人继承可免征契税。
实际上,夫妻过户之前也是可以免征契税的,只不过不是写在契税条例里,而是另有通知规定,但是此次在契税法中明确。
2、《契税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的有关规定,2021年契税新规定如下:
1、与现行的《契税暂行条例》相比较,《契税法》新增了两类免征契税情形,即夫妻间过户及法定继承人继承可免征契税。
实际上,夫妻过户之前也是可以免征契税的,只不过不是写在契税条例里,而是另有通知规定,但是此次在契税法中明确。
2、《契税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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