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超载30%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理赔第三责任险吗?
超载30%说是严重超载,保险公司说第3责任是不陪的。是这样的吗?有经验的人可以给我个答案吗?谢谢了,交强险是12万必须陪的对吗? 展开
1、要赔偿,但需要降低理赔额度,比如,没有超载可以赔偿90%的话,由于超载,可能就只能得到80%的赔偿。
2、交强险的12.2万,只要在事故中有责任,是必须赔付的,在交强险条款的免责条款中是没有超载拒赔这项的,这点可以放心。
3、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指持有驾驶执照的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或被保险人的雇员、或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在执行被保险人委派的工作期间、或被保险人与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具有营业性的租赁关系。
4、只有"允许"和"合格"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予以赔偿。保险车辆被人私自开走,或未经车主、保险车辆所属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驾驶员私自许诺的人开车,均不能视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开车,此类情况发生肇事,保险人不予赔偿。
5、直接损毁: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6、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的驾驶员承担的事故责任所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
扩展资料
超限超载与保险理赔
1、人民法院报也刊登了一起因超载造成交通事故而索赔遭拒的保险案件,结果是一审被保险人败诉,二审当事人双方和解。由此看来,因超载引起的保险案件,保险公司并无绝对胜算的把握。这种现象就需要反思保险条款的规范和明确,就应当对机动车辆超载而引起的大量严重事故进行总结,完善条款的内容。
2、自车险条款的改革过程中,各保险公司总结了承保理赔的经验,在赔偿处理一节,对超载超限问题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如某保险公司在其条款中规定:“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的,但违规装载并非保险事故发生原因的,实行5%的绝对免赔额。”
3、但相对而言人保财险的条款规定得更为明确:“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明确了一般超载和因超载发生保险事故的不同的处理方法,简单明了,易于操作。
4、保险条款的明确,有助于投保人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助于保险纠纷的减少,一旦发生纠纷,也有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机动车责任险
参考资料:人民网-超限超载与保险理赔
要赔偿,但需要降低理赔额度,比如,没有超载可以赔偿90%的话,由于超载,可能就只能得到80%的赔偿。
货车超载30%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理赔第三责任险,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根据合同约定,要加扣一定的比例,比例大小各家保险公司不一致,一般在5%-10%左右。
1、要维护自己的权利,不懂没事,关键是不懂要弄懂,既然保险公司说超载30%第三者综合险不赔付,直接要求保险公司拿出第三者综合险的投保单,超载只会打折,没有碰到过拒赔的情况。
2、交强险的12.2万,在事故中有责任,是必须赔付的,在交强险条款的免责条款中是没有超载拒赔这项的。
扩展资料: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所谓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向有关保险公司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后,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
参考资料: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百度百科
推荐于2017-09-29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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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第二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八)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九)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第六条 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八条 本条款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以下八档,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