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答案 着急啊 !!!!! 5

4.某商场新进一批以前未经营过的照相机,定价1880元。售货员误将标价牌制作为880元。顾客甲来逛商场,发现在别处要卖近2000元的照相机在此只卖880元,便一下买了两架... 4.
某商场新进一批以前未经营过的照相机,定价1880元。售货员误将标价牌制作为880元。
顾客甲来逛商场,发现在别处要卖近2000元的照相机在此只卖880元,便一下买了两架。此后售货员去库房再次提货时才发现实际价格为1880元。商场在得知这一情况后,经多方查找,总算找到甲。但甲称,这两部照相机已被他先后都转让给了乙和丙,共得款2400元,他已用此款买了一部录像机。如果商场要追回照相机,去找另外二位买这两架照相机的人。
商场迫于无奈,只好起诉到区人民法院,请求对这一买卖关系予以撤销。
请说出你认为本案的最佳处理方式。
5.
甲服装公司产品积压,急于推销产品,便号召公司职工销售服装,并按销售量给予奖励。该公司职工A有一位朋友B在乙百货公司当业务员,于是A找B帮忙。
按照乙百货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凡进货都得经过领导批准。但B为了显示自己有本事,利用自己保留的盖过章的空白合同书与甲服装公司签定了一份购买甲公司7万元服装的买卖合同。A向公司交差后,领到一大笔奖金。
不久,甲公司按这份合同给乙公司发去价值7万元的服装,并通知银行托收货款。乙公司负责人得知此事后,认为其从未授权B购买此批货,所以他们不能对此负责,并通知银行拒付货款。甲公司则认为,合同上盖有乙公司的章,坚持要求乙公司付款。双方协商未果,甲公司诉至法院。
问:本案如何处理?
答:
6.
甲与乙系朋友,1988年10月8日甲因家中买房向乙借款人民币2万元。当时,甲向乙写有借据,借据上写明在1989年10月以前还清。到还款时间,甲未向乙还款,也未提及此事。因和甲关系很好,乙也不好意思提及此事。直到1994年2月,乙见甲既不还款,也从不提及此事,只好向甲说明他等钱用,希望甲尽快还他。谁料,甲却声称并无此事。乙大怒,遂将甲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甲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归还的利息。
区人民法院在对乙的起诉进行审查后,依据《民法通则》第135条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请问:该区人民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
展开
 我来答
匿名用户
2010-11-22
展开全部
这么多问题 五分?答案无解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收起 1条折叠回答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为你推荐: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