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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市宜家装修公司被盗手提电脑一台,侦查人员怀疑是该公司员工孙某所为,遂把孙某传唤到公安局进行讯问。孙某一开始不承认,但被侦查人员踢了两脚后承认了盗窃事实,并供述已将手提... 滨江市宜家装修公司被盗手提电脑一台,侦查人员怀疑是该公司员工孙某所为,遂把孙某传唤到公安局进行讯问。孙某一开始不承认,但被侦查人员踢了两脚后承认了盗窃事实,并供述已将手提电脑卖给申某,同时还说他之所以拿公司的手提电脑是因为公司拖欠了他六个月的工资。侦查人员找到申某后,申某说他手提电脑又卖给了钱某。钱某起初不承认,侦查人员威胁说:如果不承认就按共同盗窃论罪!钱某害怕承认了从申某手中购买手提电脑一事,并交出了该手提电脑。后侦查人员讯问宜家装修公司经理谢某,他承认确实拖欠孙某六个月的工资,并出具拖欠工资的证明。问:1.本案的证据材料有哪些?它们分别属于哪些证据种类?又分别属于哪些证据分类?2.本案中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为甚麽?(请认真答,并且答全,顺便说明原因,非常感谢)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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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深仙M5858
2010-11-14 · TA获得超过3631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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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本案证据有:孙某证词。为犯罪嫌疑人供述(种类);直接证据,言词证据,原始证据(分类)。
申某证词。为证人证言;间接证据,言词证据,原始证据。
钱某证词,为证人证言;间接证据,言词证据,原始证据。
手提电脑:物证;间接证据,实物证据,原始证据。
谢某证词:证人证言;间接证据,言词证据,原始证据。
拖欠工资证明:书证,间接证据,实物证据,原始证据。
————————————————————
2:本案的孙某供述及钱某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刑诉法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孙某的供述是在刑讯逼供下产生的,钱某的供述是威胁而来的,都属于非法证据看,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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