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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15岁)系某市高级中学高一学生,在一次上体育课期间,体育老师让学生平跑步后自由活动,小明即与同学们踢球,在小明带球进攻时,被前来阻截的同学小王发生相撞,小明被撞倒,...
小明(15岁)系某市高级中学高一学生,在一次上体育课期间,体育老师让学生平跑步后自由活动,小明即与同学们踢球,在小明带球进攻时,被前来阻截的同学小王发生相撞,小明被撞倒,体育老师立即将小明送至医院,经诊断为左股骨下段骨折,花去医疗费万余元。请问,谁应该为小明受伤承担责任?
A 体育老师
B 小明自己
C 小王
D 学校 展开
A 体育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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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老师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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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学校
按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的39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体育教师必须自始至终在活动场地组织、监护学生活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不得让学生无组织地自由活动。本案应认为学校教师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按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的39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体育教师必须自始至终在活动场地组织、监护学生活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不得让学生无组织地自由活动。本案应认为学校教师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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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学生在校从事体育训练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安全因素,因此,学生、家长对这一潜在的不安全因素是知晓的。既然明知还去参加,由此对产生的受伤结果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规定: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学生在校从事体育训练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安全因素,因此,学生、家长对这一潜在的不安全因素是知晓的。既然明知还去参加,由此对产生的受伤结果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规定: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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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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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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