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谁能知道的民法题。

某照相器材商店购进一批新型相机,每部定价为2998元。售货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2998元标为1998元。某日顾客A入店,发现在别处卖近3000元的相机在这里只卖1998... 某照相器材商店购进一批新型相机,每部定价为2998元。售货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2998元标为1998元。某日顾客A入店,发现在别处卖近3000元的相机在这里只卖1998元,遂一下子买了两部。事后,当售货员再次去库房取货时,才发现每部少收了1000元。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A,要求退货或不足差价。A称,自己买回两部相机是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岂有退货之理;在说其中一部相机已以2600元卖给了同事B,还要看B是否愿意退货。商店按A所指找到B,B也拒绝了商店的要求。商店遂以A、B为被告至法院,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
问(1 )商店与A之间民事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如何?
(2)商店对A,B色诉讼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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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ejianluo
2010-11-14 · TA获得超过191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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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是明显的不当得利,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款购得财物,造成他人经济财产损失的,构成不当得利。A应当返还相机,商店应该返还价款。
2 商店对A的诉讼请求成立,对B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因为B在法律上构成善意第三人,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他的买卖相机行为是有效的。。是应该给予支持的。A出卖相机的价款除了自己的本金外。也应该给予商店补足差价。。给予商店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但由于损失是由于商店的标价的错误所造成的。商店也应承担责任。所以一定要将他们的责任分清楚的话,一半一半吧。A赔一半就行了。而另一半损失。商店可向售货员进行追偿。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2020-09-09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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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由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提供
匿名用户
201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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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与A之间的属于不当得利的性质,A应补足差价或者退货。
商店对A的诉讼请求可以成立,但对B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因为,以B花2600元从A这里买得相机而言,B属于善意取得,该商店无权要求退货。
在这里可能有这样一个疑问,要是A知道原价,可能就不会买这两台相机,但是要求A退还相机还是补足差价都是符合情理的。
商店不能要求B退还相机,但是能否要求B补足差价呢?我认为也是不可以的,从交易的安全角度,当B出于善意,支付了差不多的对价时,商店不能无限的追踪下去,,假如B愿意退还给A,则A可以把两台相机都退还给商店,要是B不愿意退还,那么A至少可以退还其中一台给商店,另一台补足差价,至于B是否A之间还有的利益的争端,则是另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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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青的驹子
2010-11-14 · TA获得超过926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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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重大误解,该合同属于可变更合同,商场额可以申请法院撤销或者变更合同
2对A可以,因为商场与A之间的合同属于重大误解,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则合同至始无效,也可以请求A补足余款,则是变更合同。
对B的请求不成立,因为B是善意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相机所有权
参考:《法律硕士经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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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7b40b4645
2010-11-14 · TA获得超过2.2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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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商店与A之间构成了重大误解,据合同法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2)基于(1)商店对A的诉讼请求应该可以成立。但由于商店与B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且B已经取得了照相机的所有权,因而对于B的要求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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