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3 急求答案
1987年7月,王某因实施暴力强奸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后期服刑表现不错,1999年7月被假释。2001年3月的一天,王某盗窃一辆汽车(价值8万多元...
1987年7月,王某因实施暴力强奸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后期服刑表现不错,1999年7月被假释。2001年3月的一天,王某盗窃一辆汽车(价值8万多元)而未被发现。2003年4月,王某因人检举而被逮捕,其后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问:1对王某适用假释是否合法?为什么? 2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保释?为什么? 3对王某上述盗窃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4对王某最后的刑罪应当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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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回答
201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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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王某适用假释是合法的。因为对王某暴力强奸行为定罪量刑的活动发生97年刑法实施之前,根据刑法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该暴力犯是可以适用假释的。(根据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时间效力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2)需要撤销假释。因为其在假释期间又犯了新罪,根据刑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犯新罪的时间有限定即假释考验期间内,但发现该新罪的时间原则上并无时间限定)。(3)该盗窃罪发现的时候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故应当定罪处罚,但同时要考虑王某对该盗窃罪由自首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撤销假释后,将强奸罪剩余的3年有期徒刑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其中,对盗窃罪要考虑因自首而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对敲诈勒索要考虑属于累犯而依法从重处罚。
201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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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合法。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2.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仍然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罪作出判决后与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合并,按照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的规定进行处罚.即先减后并 3价值八万元的汽车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你题上没说清楚,王某被检举是为什么。所以无法认定是不是自首。4.参照第2条,新罪和强奸先减后并,假释考验期不计算在已执行刑罚中。即5年加盗窃所判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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