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需做什么准备.
一、离婚前的准备。
当爱情已经枯竭,感情已不复存在,离婚就成为夫妻间最后的选择。不论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准备工作都相当重要。离婚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相关证据的收集。
2、家庭财产的保护。
3、对子女生活和学习的安排。
二、选择离婚途径。
目前,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途径:
1、 达成协议并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 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
我国法律不承认分居多年就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的说法。婚姻关系的终止只有三种可能:
1、 协议离婚。
2、 诉讼离婚。
3、 配偶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在我国传统意识浓厚,通常情况下一般人不愿将夫妻争议诉诸法院。因此,协议离婚,无疑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最佳选择。特别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后,离婚不再需要当事人单位开具介绍信,个人隐私受到了保护,协议离婚更加方便快捷。
对于一方在国外,无法回国办理国内协议离婚手续时,向法院诉讼解决则是唯一途径。以何种方式离婚,当事人需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做出选择。
三、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
对于绝大多数当事人来说,没有打官司的经历,更没有收集、整理证据的意识。但法院审理案件却是围绕“证据”进行的,没有证据,往往是“有理说不清”。比如,家庭暴力的证据:有伤痕照片、报警电话记录或警署笔录、或居委会的证言、验伤单据、证人证言等等。
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在起诉之前是非常重要的。盲目起诉,往往“欲速而不达”,“有理打不赢官司”。
一方起诉后,另一方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甚至制造虚假债务的可能。起诉前,最好先不要打草惊蛇,先不露声色地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必要时可以采用诉讼保全措施。
如果知道了银行的用户名和账号,当事人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银行帐户的储蓄资金进出明细情况进行查询,法院一般会同意当事人的申请。
四、尽量避免或减少孩子的痛苦。
夫妻离婚的痛苦必然殃及孩子。夫妻决定离婚后,在尽量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前提下,应引导其接受这个事实。比如,在孩子快考试的时候,尽量不要让其知道,以防止对其学业打击,尽量放在寒、暑长假告知。
即便孩子痛苦,也会有较长的时间淡化对其的伤害。告知孩子的时候,可以采取委婉的方式,比如:“如果有一天爸爸妈妈分手啦,你愿意跟着谁呢”之类,让孩子逐步接受父母离婚的事实。
孩子是无辜的,减少对孩子的伤害是父母的义务。
对孩子来说,离婚后的父母仍是其父母,不要让孩子夹在父母中间左右为难。对于孩子的生活,离婚后的父母也应当共同协商解决,这样才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在孩子长大以后,对于后婚姻生活的安排,可以多听听孩子的意见。
五、委托律师参与,正确解决问题,防止纠纷再度产生
婚姻法只规定了离婚的一些基本原则,大多婚姻问题仍由道德规范调整。然而,婚姻关系却是复杂的,对于夫妻两人的生活甚至更多人的生活都有一定的关系,简单的协议离婚,往往会留下隐患。
而在律师参与下制作的离婚协议,对于离婚问题能做出比较理智、合法的方案,并对子女或财产等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解决方法,避免重大隐患。这样的协议能减少矛盾,甚至可能诱导离婚后的男女向良好的朋友关系发展,而不至于矛盾重重。如果是诉讼离婚,律师代理的作用就更不用说。
扩展资料:
离婚涉及的主要问题:
1、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破裂,有无和好的可能。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法律对离婚的限制。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因此,对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须征得该军人同意;或收集现该役军人有重大过错的证据。
3、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4、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5、探望权问题。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离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婚姻法
2013-11-14
当双方的共同生活无法维系,离婚就成为唯一选择。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准备工作是相当重要的。离婚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两项:其一,相关证据的收集,其二,家庭财产的保护,其三,良好的夫妻协议,虽然可能无法协议,但尽力去偿试总是好的。对于绝大多数当事人来说,由于没有打官司的经历,因此,没有收集、整理证据的意识。但法院审理案件是围绕“证据”进行,没有证据,往往是“有理但打不赢官司”。比如,刘女因不能忍受张男对其长期实施的家庭暴力,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提起离婚前,应当先有意识地收集相关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比如,张男对其施暴后留下的伤痕照片、报警电话记录或警署笔录、或居委会的证言、验伤单据、证人证言等。如果刘女在张男每次殴打后,不报警、不验伤、忍气吞声,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不能举出相关证据,她的诉讼请求就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在起诉之前是非常重要的,盲目起诉,往往“欲速而不达”。
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家庭共同财产。因此,在起诉前,先不要打草惊蛇,先不露声色地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比如,公司股东出资或权证的收集、相关财务报表的收集、存折的开户行、账号、另一方股市的股东账号、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贵重金银首饰的保护,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或录像等。在必要时,甚至可以采用诉讼保全的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知道了银行的用户名和账号,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银行户的储蓄资金进出明细进行查询,法院一般会同意当事人的申请。查询银行账户,法院一般不会收取费用,但目前,我们也发现上海个别法院开始收取相关查询费用,但费用不高,几十元而已。
如果当事人不知道存款的银行或账号,法院一般不会同意当事人的查询申请,因此,诉前掌握家庭财产的基本情况,是十分必要的。
对于股票,当事人如果收集不到相关账号材料不必过于担心,律师可以通过法院开具调查令对另一方当事人持有股票的详细情况进行查询。
二、选择离婚途径:协议还是诉讼。
解除婚姻关系只有两种途径: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协议办理,或到人民法院判决/调解办理,目前,我国法律不承认分居N年就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任何人都不愿意将争议诉诸法院,除非万不得已。因此,协议离婚,无疑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最佳选择。特别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后,离婚不再需要当事人单位开具介绍信,个人隐私受到了保护,协议离婚更加方便快捷。但对于双方户口远在外省(市)、而在上海工作生活的当事人来说,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应该更为方便。如果方法得当,所需费用仅为五十元,可能比回户口所在地的单程车票还便宜,所需时间如果安排得当也不用一个月。另外,对于一方在国外,无法办理国内协议离婚手续,或婚姻缔结地在国外,而欲在国内离婚的当事人,法院解决无疑是唯一的途径。因此,选择何种方式离婚,主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三、如何避免或减少孩子的痛苦。
夫妻离婚的痛苦必然殃及孩子的心灵,我们认为,在夫妻决定离婚后,在尽量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前提下,引导其慢慢接受这个事实。比如,在孩子快期考的时候,尽量不要让其知道,以防止对其学业打击,尽量放在寒、暑长假告知。即便孩子痛苦,也有足够长的假期淡化对其的伤害。告知孩子的时候,也不要一步到位,可以采取假的问话,比如:“如果有一天爸爸妈妈分手啦,你愿意跟着谁呢”之类。孩子是无辜的,尽量减少对孩子的伤害是父母的义务。
离婚后,家庭是仍然存在的,对于后婚姻家庭的维护和调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社会问题,对孩子来说,离婚的父母仍是其父母,要让孩子接受离婚的事实。同时,对于孩子的生活,离婚后的父母应当更多地在一起,当然,这里指的是为了孩子的生活,而不是要离婚后仍然象夫妻一样生活,这样,孩子才能健康地成长,并且在孩子长大以后,对于后婚姻生活的安排,应当多听听孩子的意见。
四、委托律师参与,正确解决法律问题。
婚姻法只简单地规定了离婚问题,因为婚姻仍大多由道德调整,法律不宜过多规定,然而,婚姻却是复杂的,对于一个人的生活甚至几个人的生活都是关系密切的,简单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只有1-200字,而律师参与下的离婚协议,长达上千字甚至上万字,对于离婚后的问题,能解决的就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当协商解决方法,并对将来的子女或财产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解决方法,这样,协议诱导离婚后的男女向良好的朋友关系发展,而不至于矛盾重重,所谓和谐的后婚姻关系,正是由此而来。
笔者在与许多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接触交谈中发现,由于法律知识的匮乏,仍有相当部分人对离婚诉讼产生各种各样的错误认识,归纳起来其表现形式为: 错误认识一:先提出离婚者在财产上会吃亏,夫妻双方在案件诉讼中地位平等,离婚时,法院首先会分清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和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处理。因此,先起诉不等于原告必须在财产分割方面作出让步,二者没有必然联系。 错误认识二:分居二年即可自行离婚。这种认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离婚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想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只能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成到法院诉讼离婚,此外,没有第三条途径。 错误认识三:家人不同意,法院就不能判离婚。离婚诉讼解决的是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而并非与其父母,近亲属之间的其他纠纷.因此,法院对除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外,一般不会主动征求当事人双方父母、近亲属的意见,更不会以当事人是否征求过双方父母,近亲属的意见,双方父母及近亲属是否同意当事人离婚作为依据而决定最后的结果。 错误认识四:只要没离婚,就有权接妻子回家。在离婚诉讼中,有的男方当事人认为,只要双方还没有离婚,自己作为丈夫就有权接妻子回家.应当说这种试图重归于好的想法是积极的,且有时也是有效的,但应切记: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受法律保护。丈夫必须经过妻子的同意才能将妻子接回家,如果强行“拖”妻子回来,则属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相应的制裁。 错误认识五:离婚后,如对子女没有抚养权,就可以和子女脱离关系。有的当事人认为,只要法院把子女判归对方抚养,自己就与子女脱离关系了。这种想法不仅违背了起码的道德,同时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谁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出现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生活或子女患病、上学等新情况,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病,伤残等原因无力继续抚养,或有虐待子女等行为,法院还可依抚养方当事人、子女等的诉讼申请变更抚养权。
2020-03-26 · 百度认证:成都华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官方账号
当双方的共同生活无法维系,离婚就成为唯一选择。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准备工作是相当重要的。离婚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三项:其一,相关证据的收集,其二,家庭财产的保护,其三,良好的夫妻协议,虽然可能无法达成,但尽力去偿试总是好的。对于绝大多数当事人来说,由于没有打官司的经历,因此,没有收集、整理证据的意识。但法院审理案件是围绕“证据”进行,没有证据,往往是“有理但打不赢官司”。因此,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在起诉之前是非常重要的,盲目起诉,往往“欲速则不达”。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家庭共同财产。因此,在起诉前,先不要打草惊蛇,先不露声色地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比如,公司股东出资或权证的收集、相关财务报表的收集、存折的开户行、账号、另一方股市的股东账号、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贵重金银首饰的保护,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或录像等。在必要时,甚至可以采用诉讼保全的措施。
孙旭权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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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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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咨询律师
专业离婚律师能够就您的自身状况提出一些建议,针对案件给出自己的意见。
比如,有些案件,在准备离婚时带着孩子搬出家里,并不是很好的选择,这些如果不咨询律师可能您不会知道其中的道理。
2、复制证据,制作家庭财产目录清单
那么在摊牌要离婚前,浏览家里所有的文件,并且把所有可以找到的文件都复制一份。
此外,不要忘记检查家里的电脑,因为电脑里有可能会有重要的财务信息来源。
3、查明您的配偶的准确收入
4、建立您自己的储备金
以后需要承担自己的生活,甚至需要自己养孩子。有一定的金钱储备,才能从容面对以后的生活。
5、顾及您的孩子的同时,了解自己的真实想法
除了当事人之外,子女在离婚案件中是受害最大的。所以,即使要离婚了,也不要在子女面谈和配偶吵架。
当然,也不应该为了不伤害孩子而选择不离婚,因为粉饰的和平,是可以被孩子看穿的。遇到问题,勇敢面对,才是对孩子的正面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