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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春亩逗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实际扒卖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病假期间待遇为基本工资的60%但不得低于当地耐毕最低生活保障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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