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求解

田某,男,1994年10月13日与赵某(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当时田某23岁,赵某19岁。同居两年后,赵某多次与本单位王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被田某发现... 田某,男,1994年10月13日与赵某(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当时田某23岁,赵某19岁。同居两年后,赵某多次与本单位王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被田某发现后,双方感情迅速恶化。1997年,田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赵某称,离婚可以,但是要求与田某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存款120000元,房屋4间,问根据新婚姻法规定,法院如何处理该案?为什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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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7 · TA获得超过1.1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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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田某与赵某开始同居的时间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以后,且赵某不到法定婚龄,因此人民法院应受理他们的案件,对他们争议的财产作出分割,财产按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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