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中的应用
4个回答
2017-06-07 ·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关注
展开全部
实质重于形式在会计上的应用相当广泛。可以说,它涉及财务会计运行的每一环节。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中的应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会计确认。一个经济事项或交易的发生要进入会计系统,首先要经过会计确认。会计确认就是把一个经济事项或交易正式作为会计要素予以认可的一种会计行为。
(1)资产要素确认。企业融资租入一项设备,能否确认其为“资产”(指会计要素严格定义的“资产”,而不是泛指。其它会计要素类同)?根据租赁协议,租赁期间该设备的所有权归属租赁公司(形式上),但企业(承租方)实质上取得了对该设备的控制权,并承担由该设备引起的风险(可能因技术进步而引起贬值等)。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应予确认为企业固定资产。
(2)负债要素确认。对产品的售后服务,企业能否在销售产品时确认一项负债?以企业提供售后一定时期免费修理所售产品为例,企业并没有在销售时发生一笔修理费(形式上),但根据企业以往经验,所售产品总有一部分需返修,也就是说,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实质上已承担着一项经济责任。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应在此条件下确认一项负债。值得一提的是,这项负债并不是或有负债。或有负债是指未来不确定性引起企业可能承担的经济责任,不符合“负债”严格定义,因而不属于负债要素的范围。而上述的一项负债并不是由未来不确定性引起的,它是由现实交易而产生的。
(3)费用要素确认。企业若对上述售后服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则应为:借记产品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贷记应计销货负债(会计实务上可专设一账户核算此类业务)。可见企业在确认一项负债时,同时确认了一项费用。
(4)收入要素确认。企业根据销货合同,将产品送达客户指定的地点,但未及时收取货款,能否确认一项收入?形式上,企业未收取贷款,但是实质上企业取得了收款权利,实质重于形式,应确认一项收入。
同样有必要明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此会计确认上的区别。权责发生制是用以确定期间收益。费用和期间损益的基本原则。其含义是企业的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均以权利已经形成或义务已经发生为标准。按照这一标准:对于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以权利形成确定其归属期。可见它是针对时间确定的一个确认标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主要是针对会计确认的前两个功能的标准,它与权责发生制不同一,更不矛盾,而是相互配合。
2、会计计量。会计计量是会计人员运用一定的计量模式,对会计对象的内在数量关系所做的货币定量,并产生货币定量信息为主的会计信息的处理过程。通货膨胀条件下会计计量模式由名义货币单位转向一般购买力货币单位,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精神。另一个例子,企业拥有另一公司的股权不足20%,但实际上可以控制该公司(比如根据协议掌握该公司的人事权),这时股权计量应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会计操作上遵循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采用权益法。
3、会计记录。会计记录就是根据一定的账务处理程序,将已经确认、计量的经济事项或交易正式记入簿记系统,并进行分类整理,加工和转换的会计行为,其目的是为会计处理进入到会计报告环节奠定基础。企业为了充分利用闲置的资金而购入一批有价证券,原来并不准备长期持有,后来因某种原因(如预期该证券市价上扬),而实际持有的时间超过了12个月,会计记录应否由短期投资账户调整为长期投资账户?从形式上看,这一事项符合长期投资区别于短期投资的时间界定:持有时间在1年以上;但从经济实质看,它仍保持原来的短期投资的目的:为了获取现实的经济收益。这里,投资目的标准与投资时间标准有矛盾,实质与形式不一致。实质重于形式,企业没必要对此进行账户调整。
4、会计报告。会计报告是以簿记系统加工生成的信息的基础,并按照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进一步予以变换,形成一组既可靠又相关的会计信息。未达账项的主要信息要不要在期末会计报告中披露?比如,企业在期末收到银行对账单对账时才发现,前期应收销货款100万已经进账,如果企业因某种原因暂未收到原始收款凭证,是不是要等到下一会计报告期才披露?如果这样,本期的会计信息就严重失真了,100万的银行存款与100万的应收账款是重大的信息差别。笔者认为,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本期末披露它。
总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会计记录、会计报告诸环节均有应用。此外,实质重于形式还运用于会计主体界定上,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也体现了这一原则。
1、会计确认。一个经济事项或交易的发生要进入会计系统,首先要经过会计确认。会计确认就是把一个经济事项或交易正式作为会计要素予以认可的一种会计行为。
(1)资产要素确认。企业融资租入一项设备,能否确认其为“资产”(指会计要素严格定义的“资产”,而不是泛指。其它会计要素类同)?根据租赁协议,租赁期间该设备的所有权归属租赁公司(形式上),但企业(承租方)实质上取得了对该设备的控制权,并承担由该设备引起的风险(可能因技术进步而引起贬值等)。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应予确认为企业固定资产。
(2)负债要素确认。对产品的售后服务,企业能否在销售产品时确认一项负债?以企业提供售后一定时期免费修理所售产品为例,企业并没有在销售时发生一笔修理费(形式上),但根据企业以往经验,所售产品总有一部分需返修,也就是说,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实质上已承担着一项经济责任。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应在此条件下确认一项负债。值得一提的是,这项负债并不是或有负债。或有负债是指未来不确定性引起企业可能承担的经济责任,不符合“负债”严格定义,因而不属于负债要素的范围。而上述的一项负债并不是由未来不确定性引起的,它是由现实交易而产生的。
(3)费用要素确认。企业若对上述售后服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则应为:借记产品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贷记应计销货负债(会计实务上可专设一账户核算此类业务)。可见企业在确认一项负债时,同时确认了一项费用。
(4)收入要素确认。企业根据销货合同,将产品送达客户指定的地点,但未及时收取货款,能否确认一项收入?形式上,企业未收取贷款,但是实质上企业取得了收款权利,实质重于形式,应确认一项收入。
同样有必要明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此会计确认上的区别。权责发生制是用以确定期间收益。费用和期间损益的基本原则。其含义是企业的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均以权利已经形成或义务已经发生为标准。按照这一标准:对于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以权利形成确定其归属期。可见它是针对时间确定的一个确认标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主要是针对会计确认的前两个功能的标准,它与权责发生制不同一,更不矛盾,而是相互配合。
2、会计计量。会计计量是会计人员运用一定的计量模式,对会计对象的内在数量关系所做的货币定量,并产生货币定量信息为主的会计信息的处理过程。通货膨胀条件下会计计量模式由名义货币单位转向一般购买力货币单位,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精神。另一个例子,企业拥有另一公司的股权不足20%,但实际上可以控制该公司(比如根据协议掌握该公司的人事权),这时股权计量应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会计操作上遵循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采用权益法。
3、会计记录。会计记录就是根据一定的账务处理程序,将已经确认、计量的经济事项或交易正式记入簿记系统,并进行分类整理,加工和转换的会计行为,其目的是为会计处理进入到会计报告环节奠定基础。企业为了充分利用闲置的资金而购入一批有价证券,原来并不准备长期持有,后来因某种原因(如预期该证券市价上扬),而实际持有的时间超过了12个月,会计记录应否由短期投资账户调整为长期投资账户?从形式上看,这一事项符合长期投资区别于短期投资的时间界定:持有时间在1年以上;但从经济实质看,它仍保持原来的短期投资的目的:为了获取现实的经济收益。这里,投资目的标准与投资时间标准有矛盾,实质与形式不一致。实质重于形式,企业没必要对此进行账户调整。
4、会计报告。会计报告是以簿记系统加工生成的信息的基础,并按照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进一步予以变换,形成一组既可靠又相关的会计信息。未达账项的主要信息要不要在期末会计报告中披露?比如,企业在期末收到银行对账单对账时才发现,前期应收销货款100万已经进账,如果企业因某种原因暂未收到原始收款凭证,是不是要等到下一会计报告期才披露?如果这样,本期的会计信息就严重失真了,100万的银行存款与100万的应收账款是重大的信息差别。笔者认为,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本期末披露它。
总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会计记录、会计报告诸环节均有应用。此外,实质重于形式还运用于会计主体界定上,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也体现了这一原则。
2014-02-20
展开全部
1、《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八项资产价值减损准备,其目的是要求企业确认的资产必须符合资产的实质和定义。表面上看似乎并不是企业当前的损失,但由于其预期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这部分资产已经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和实质,应当从企业的资产中剔除,单独确认为费用,称为“资产费用化”。又如,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虽然从法定形式来说,承租企业并不具有所有权,但是由于租期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在租赁期内承租企业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租赁期结束时承租企业有优先购买该资产的选择权。所以,从经济实质来看,承租方能够控制其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其理应视为承租方的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2、在《收入》准则中的应用。一项销售业务,如果购货方保留着退货权,应视其交易的实质选择核算方法。例如,“某企业为推销一项新产品,规定凡购买该产品者均有一个月的试用期,不满意的,可以退货”。在此例中,由于该企业经营的是新产品,无法估计退货的可能性,在售出商品并收到货款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并未转移给买方,因而此时不能确认收入的实现。只有在买方正式接受商品或退货期满时方可确认收入。又如,“某商场在销售A商品时向客户承诺,如果售出的商品有质量问题,三个月内可以退货。根据以往的经验,商场估计退货的比例为销售额的1%”。在此例中,虽然商场保留有一定程度的风险,但这种风险是次要的,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了购货方。因此,该商场在A商品售出后即可确认收入的实现。由上述可见,同样是存在退货权的销售,但其会计处理截然不同,这便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体现。又如,在“售后回购”交易中,销货方在售出商品的同时,同意日后再将同样的商品购回。对此,我国《收入》准则规定,如果“售后回购”交易能够合理地预计:销货方将行使回购权,这一交易的本质即是融资交易,不得确认销售收入,而应将回购价与原售价的差额作为融资费用予以确认。反之,如果能够合理地估计出销货方将不会行使回购权,并同时符合确认收入的其他条件,则应将原售价作为销售收入予以确认。
3、在《固定资产》准则中的应用。“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应关注其经济实质:如果这一支出增强了固定资产未来获取经济利益的能力,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等等,则应将这些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否则,应将其费用化,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而不再通过待摊或预提的方式进行核算。”又如,就固定资产折旧,该准则同时指出:“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所包含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例如,车间里的一台设备,通过以其生产的产品的销售收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如果相应产品的营销状况严重恶化,则意味着该设备的贬值,企业应考虑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等等。
4、在《存货》准则中的应用。对于用于生产而持有的存货,由于其持有的目的是继续加工,因此,它的价值与其本身在市场上的售价无关,而应由其生产的最终产品的价值来决定。
5、在《租赁》准则中的应用。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明确指出:售后租回交易的本质是租赁,而不是销售。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均应按照本准则规定的标准,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选择相应的会计核算方法。
6、在《借款费用》准则中的应用。在固定资产实质上已经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由于支出很少或者支出不再发生,所以资产的建造不再占用借款资金,此后发生的借款费用与固定资产无关,只能视为理财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在《收入》准则中的应用。一项销售业务,如果购货方保留着退货权,应视其交易的实质选择核算方法。例如,“某企业为推销一项新产品,规定凡购买该产品者均有一个月的试用期,不满意的,可以退货”。在此例中,由于该企业经营的是新产品,无法估计退货的可能性,在售出商品并收到货款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并未转移给买方,因而此时不能确认收入的实现。只有在买方正式接受商品或退货期满时方可确认收入。又如,“某商场在销售A商品时向客户承诺,如果售出的商品有质量问题,三个月内可以退货。根据以往的经验,商场估计退货的比例为销售额的1%”。在此例中,虽然商场保留有一定程度的风险,但这种风险是次要的,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了购货方。因此,该商场在A商品售出后即可确认收入的实现。由上述可见,同样是存在退货权的销售,但其会计处理截然不同,这便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体现。又如,在“售后回购”交易中,销货方在售出商品的同时,同意日后再将同样的商品购回。对此,我国《收入》准则规定,如果“售后回购”交易能够合理地预计:销货方将行使回购权,这一交易的本质即是融资交易,不得确认销售收入,而应将回购价与原售价的差额作为融资费用予以确认。反之,如果能够合理地估计出销货方将不会行使回购权,并同时符合确认收入的其他条件,则应将原售价作为销售收入予以确认。
3、在《固定资产》准则中的应用。“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应关注其经济实质:如果这一支出增强了固定资产未来获取经济利益的能力,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等等,则应将这些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否则,应将其费用化,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而不再通过待摊或预提的方式进行核算。”又如,就固定资产折旧,该准则同时指出:“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所包含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例如,车间里的一台设备,通过以其生产的产品的销售收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如果相应产品的营销状况严重恶化,则意味着该设备的贬值,企业应考虑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等等。
4、在《存货》准则中的应用。对于用于生产而持有的存货,由于其持有的目的是继续加工,因此,它的价值与其本身在市场上的售价无关,而应由其生产的最终产品的价值来决定。
5、在《租赁》准则中的应用。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明确指出:售后租回交易的本质是租赁,而不是销售。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均应按照本准则规定的标准,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选择相应的会计核算方法。
6、在《借款费用》准则中的应用。在固定资产实质上已经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由于支出很少或者支出不再发生,所以资产的建造不再占用借款资金,此后发生的借款费用与固定资产无关,只能视为理财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于2018-11-19
展开全部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在实际工作中,交易或事项的外在形式或人为形式并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所以会计信息拟反映的交易或事项,必须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非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
例如,以融资租赁的形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来讲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是由于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租赁期结束时承租企业有优先购买的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企业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所以,从实质上看,企业控制了该项资产的使用权及受益权。所以在会计核算上,将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视为企业的资产。
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仅仅按照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进行,而这些形式又没有反映其经济实质和经济现实,那么,其最终结果将不仅不会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反而会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
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在实际工作中,交易或事项的外在形式或人为形式并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所以会计信息拟反映的交易或事项,必须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非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
例如,以融资租赁的形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来讲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是由于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租赁期结束时承租企业有优先购买的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企业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所以,从实质上看,企业控制了该项资产的使用权及受益权。所以在会计核算上,将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视为企业的资产。
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仅仅按照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进行,而这些形式又没有反映其经济实质和经济现实,那么,其最终结果将不仅不会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反而会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2014-02-20
展开全部
举个例子说明一下,融资租赁租入的资产,从法律上说企业并不拥有所有权,因为企业没有买,但是由于融资租赁资产的租赁期很长,与资产使用年限差不多,从实质上看,企业就能控制融资租入的资产,所以融资租入资产就视为企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
再比如企业销售商品,但是协议规定在三个月内买方可以无条件退货,因为在三个月内,即使企业已经出具销售发票,由于企业并没有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完全转移给购买方,因此不应该确认为收入。(不过由于销售发票开具,增值税还是要交的)
再比如企业销售商品,但是协议规定在三个月内买方可以无条件退货,因为在三个月内,即使企业已经出具销售发票,由于企业并没有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完全转移给购买方,因此不应该确认为收入。(不过由于销售发票开具,增值税还是要交的)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