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续签规定
2019-02-28 · 百度认证:成都华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官方账号
1、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期满,存在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的;(2)自建立劳动关系起已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初次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视为续签,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参考以下法律资料: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扩展资料:
同时,劳动合同法也指出: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
2、《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3-10-08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一种观点是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延续。依据是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 )第十六条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认为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文件并未对这种情况作出规定,原司法解释应当有效。
另一种观点,也是主流的观点,认为属于未签合同。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继续用工属于新的劳动关系,原司法解释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失效,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满一个月未续签合同的应当支付二倍工资。但是这种观点真正以法规形式明确的只有山东,最高法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中也曾经采纳这一观点,但在正式发布的时候又删除了这一规定。
鉴于上述情况,建议你就此问题咨询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中院。
二、你现在主动离职是否有补偿,是否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单位?你现在的用工性质不同有不同的结果。
1、原合同延续
可以随时终止合同(劳动关系),没有经济补偿。
2、未签合同
可以以单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项规定随时解除合同,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规定主张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一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从未续签合同的第二个月主张5个月的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