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权包括什么?
自治地方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行使各种自治权利。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有不适合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以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3、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可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4、自行培养各级干部、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
5、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制定本地方的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计划。
7、合理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
8、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使用。
9、自主安排本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
10、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开放边境贸易,在外汇留成等方面享受国家优待。
11、自主安排地方财政收支,确定各项开支标准。
12、实行减税或免税。
13、决定本地方教育规则、学校设置、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14、自主发展民族教育和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开展民族体育活动等。
15、企业、事业单位要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
扩展资料:
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
1、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这样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的正确选择。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必须服从中央的领导。
2、在经历了1951年和平解放和1959年民主改革后,西藏于1965年成立自治区,正式建立起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了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
这一制度既继承历史传统,又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意义;既符合国家和西藏地方的历史传统,又符合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3、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又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保障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
各自治地方在国家生活中享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自治权利,在自治地方有管理本地区事务的权利,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民族地区的具体体现。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白皮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基本国情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国家统一和民族进步
1、立法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权。民族自治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地方性自治法规,按法定程序经上级机关批准后生效。
法律变通执行权。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标,如果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2、经济建设自主权。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本地的特点和需要,自主地安排和管理本地的经济建设事业。
3、财政管理自主权。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
4、文化自主权。自治机关可以自主地管理和发展本地区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和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同时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5、社会治安管理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获得帮助权。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族自治权
2014-03-09
(1)行使立法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拥有对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执行权利。对于那些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上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4)培养干部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并且要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5)组建公安部队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自主发展经济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合理地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等。
(7)进行贸易活动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开展边境贸易。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在有些方面享受国家的优待。
(8)管理财政的权利。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国家在财政上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照顾性安排,过去曾经规定:财政收入多于支出的,定额上缴,上缴数额可以一定几年不变,增收部分自主安排;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级财政机关补助;在财政预算支出方面,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等,现在虽已有变化,但仍体现优惠性;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9)自主发展文化教育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扫除文盲,举办各类学校,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可以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同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该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化艺术,积极推进本地方的科学、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此外,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其他地方,包括国外,开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
(资料来源:国家民委网站)
(一)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民族特色
1、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内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而且对人口较少的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分配将依法给予适当的照顾。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以及政府所属工作机构中,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的干部,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要优先配备。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占本地区总人口1/2或以上的,其干部构成应当与本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少于1/2或者更少的,一般应高于本民族人口比例。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1、民族立法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规定有关本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问题;单行条例规定有关本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某一方面的具体事项。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对国家法律和政策作出变通性规定。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变通执行权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标,如果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3、财政经济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较大程度的财政经济自主权,并可以享受国家的照顾和优待。
凡是依照国家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由国务院按照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文化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公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5、组织公安部队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