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哪条法律对劳务派遣作出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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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对劳务派遣 有如下规定:
1.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2.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4.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5.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6.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7.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8.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9.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1.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12.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1.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2.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4.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5.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6.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7.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8.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9.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1.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12.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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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可追问
追问
不行。我要的是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三方关系的解释。法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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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运用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
二、目前有关劳务派遣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五章“特别规定”当中的第二节“劳务派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第四章“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全文。
三、从目前颁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明确的给予“劳务派遣”一个定义,只是对劳务派遣所牵涉到的各方,给予了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规范。
二、目前有关劳务派遣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五章“特别规定”当中的第二节“劳务派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第四章“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全文。
三、从目前颁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明确的给予“劳务派遣”一个定义,只是对劳务派遣所牵涉到的各方,给予了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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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参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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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只有个暂行规定
还没看见有法律对其作出解释
我了解的就这些 还有不足请楼下指出
还没看见有法律对其作出解释
我了解的就这些 还有不足请楼下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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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是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三方关系的解释法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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